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汇总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第二项: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第三项: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第三款: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10月19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第六条第三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768号)第八条第一款: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3年12月18日修正
国务院令第771号):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9月30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720号)第八条第一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第二项: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9月30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720号)第七条第一款: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3月10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2号)第六条: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七条第二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第二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第七条第三项: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第四条第一款: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第六条第三项: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四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七条第四项:设立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第九条第一款: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9月20日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月22日起施行 银监发〔2007〕7号)第九条第三项: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第七条第二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 银办发〔2018〕22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4日 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297号)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