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易门县人民法院
发布2则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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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李才伟申请执行任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任林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云0425执572号
执行标的:一、116000元借款本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15%计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律师费6000元。
悬赏比例:10%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被执行人:任林林,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901001*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东底张村2组,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莲花新村二区67幢305室。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任林林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7—6165006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 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容其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易门龙泉明居装饰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政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蓝政翔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云0425执854号
执行标的:支付尚欠申请人的装修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以实际尚欠装修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悬赏比例: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被执行人:蓝政翔,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0206***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一段261号1栋1单元4楼1号。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蓝政翔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7—6165006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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