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讲,对于“无人机”而言,只要是民用(排除国家航空器和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机)、中/大型都要适航。
因此可以推论,民用的中/大型农用无人机也需要接受适航管理。首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均有明确定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 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 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 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也就是说,用满足上述定义的农用无人机开展常规的农业飞行作业,才可按农用无人机的适航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其次,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中,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开放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小,运行人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特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存在一定的风险,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防范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审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高,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所有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完整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管控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属于其中的开放类运行,即运行场景风险较小、且可有效规避。进而,CCAR-92规定“适航批准”(包括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仅适用于“开展特定类运行和审定类运行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将“开展开放类运行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排除在外,包括从事常规农业飞行作业的中/大型农用无人机。第92.451条 (适航批准)适用范围
本节适用于开展特定类运行和审定类运行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批准,包括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的申请、颁发和对持证人的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农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占有人无需申请“适航批准”,但对这些无人机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仍有适航取证要求,包括:
- 设计单位: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TC)
- 制造单位:建立生产质量系统(PQS)、取得“生产批准”(生产许可证PC)
此外,在2022年发布生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曾规定“中型农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既可按“限定类”申请TC(要求建立DAS,但原则上局方仅进行DAS审查,并直接接受申请人在局方授权下依托DAS开展的产品型号合格审定结论)、PC和特殊适航证,也可按单机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获得适航批准。但在2024年1月1日之后,针对上述民用的农用无人机,其适航管理应遵循法律效力更高的《暂行条例》和CCAR-92执行,即:设计单位应取得TC(包括建立DAS),制造单位应取得PC,无人机的所有人/占有人无需取得适航证即可用于常规农业飞行作业。PS. 近期局方新颁发的《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 (试行)》(民航适函[2024]52号,AC-92-AA-2024-02),可在中型农用无人机TC取证时作为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的制定参考。感谢大家对机务论坛的支持,关注机务论坛,倾听机务心声!航企优秀的方面必定宣传,不足的地方也必须指出,让领导们重视问题,解决问题,营造更好的机务维修环境。同时,征集劳动仲裁案例,分享案例,让更多的小伙伴能了解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