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适用国家监护制度,保障失能老人“老有所养”

民生   2024-09-14 17:16   江苏  

近日,铜山区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案件,首次指定残联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议检察院支持起诉,与民政部门建立对接机制,依法保障老人合法权益,为类案办理提供可借鉴经验。

今年6月,铜山区救助站联系铜山区法院,反映救助站有二十来位失语失能或无亲无故的老人,救助站仅能保障其吃饭、穿衣等生活事宜,全面、充分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则需要相关部门联动参与。

铜山区法院立即与区民政局、区检察院、区残联等部门会商,商定如失能老人出现需由监护人处理的事宜,则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进一步查找其近亲属。如果找寻不到,则由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指定残联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及时依法保障老人权益,初步构建了失能老人权益保障网络。

2016年6月,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安机关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因联系不到其家人,无处安置,遂由铜山区救助管理站接手照护。2023年初,经铜山区残联鉴定,刘某某构成精神类一级残疾,后被纳入铜山区特困供养,安置在特困供养机构铜山区济复医院照料至今。

虽然刘某某生活有了着落,但需长期卧床无生活自理能力,因其没有监护人,后续治疗及相关救助面临很多障碍,有关部门遂酝酿为其指定监护人。


公安、民政、检察机关先后进行调查走访,刘某某上世七八十年代来徐生活,因未申请户籍登记,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其父母近亲属核实较为困难,现疑似的三名近亲属,因长期没有联系,缺乏感情沟通,均不愿来铜进一步确认身份关系,且均表示自己无监护能力。

在铜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下,铜山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刘某某并不在铜居住,无户籍无相应村居,民政系申请人,故指定残联作为代理人,保障老人诉讼权益。

铜山区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了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指定监护的司法程序。承办法官张小舟首先对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家庭状况、亲属关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前往医院了解刘某某的情况,并就监护问题征求其可能的近亲属意见,在三人均不愿到庭的情况下指定残联作为代理人应诉。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其所承担的有关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职责均与被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有关,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长期生活在铜山区的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职责。法院认为,申请人不仅能够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医疗、救助等一系列问题。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共同见证下,铜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刘某某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收到该判决后,明确表示将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铜山区法院的这一判决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在失去自我照顾能力时能够得到妥善地照顾和关爱,依法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失能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下一步,铜山区法院将继续做深做实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构建高效、温情、符合老龄化社会现状和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维权体系,以“司法之力”护佑“老有所安”。


编辑 | 李梦瑶

审核 |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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