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但由于用工不规范、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手里又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给农民工带来极大困扰。近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被告朱某承包某小区外墙保温挂网工程,后原告李某经介绍为被告代班干活。原告带班管理五名农民工,并与被告朱某的父亲共同负责现场记工。李某等人辛苦施工30天终于完成,但一年之后,被告朱某仍不与李某结算工资。
李某焦虑万分,多次电话联系朱某及其父亲,甚至到朱某住处催要,但李某为人憨厚老实,每每提到关键信息,就被朱某话题带偏,一直未能明确欠款数额。
李某主张被告朱某承诺农民工工资为380元/天,工资共计11210元,扣除支取的1500元尚欠9710元。被告朱某则辩称原告未实际干活,且原告带队的其他五人均是按照220元/天结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给付其劳务费9710元。
法院审理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朱某拖欠劳务费9710元,其主张系依据自己的记工单及通话录音佐证。被告抗辩原告未施工,但经法院与原告工友核实李某确实在现场施工,被告朱某若否认应提交其记工单予以佐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经庭审查明,原告共代为管理五人并负责现场相关管理工作,施工结束实际按照220元/天结算,根据法庭调查实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佐证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6490元,扣除已支取的1500元,尚欠4990元;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990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朱某给付李某劳务费499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事关个人权益和家庭生活,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无论有没有欠条,农民工都有权利要求支付工资。即使工地方面没有提供书面欠条,农民工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证明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例如,工友的证言、工地的监控录像、与工地负责人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农民工发现自己被拖欠工资,应该尽快采取行动。不要等待过长的时间,因为一旦时间过长,证人、录音等证据很难留存,维权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劳动监察部门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如果农民工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律师会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张 衡
铜山法院张集法庭副庭长,连续六年荣记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全市优秀法官、调研能手等称号,审结的多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全省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等。
编辑:李梦瑶
审核: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