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
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
这些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肉
最终流向了餐桌
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
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更触犯了刑法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李某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在家中私自屠宰200多头生猪。同时多次从外县购进活猪后私自屠宰,并销售给猪肉商贩陈某、朱某、薛某、郑某,销售金额合计107万余元,李某从中共计获利10万余元。
经查,李某未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生猪,所屠宰生猪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日前,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放心肉,国家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问题。
为此,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赣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