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只不过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小的一种,被取保候审不代表刑事案件已经被撤销或者结案。犯罪嫌疑人需在看守外继续配合调查,等待审查、审理、判决。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人都要面临刑事追责,可能被判处实刑,也有极少数人经过深入调查后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如何能申请到取保候审较为关注,但对取保候审之后应该做些什么关注不多,甚至在被办案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对所涉案件都不再关心,错失了在取保候审期间影响甚至改变案件走向的良机。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取保候审的价值认识不足。本文结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如何利用和发挥取保候审的价值进行探讨,以供当事人参考。
一、端正态度: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被取保候审的人仍然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司法机关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重新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二、搞清楚自己是因何原因被取保候审
(一)因存在案外法定情形被取保候审的
此处所称法定情形,是指足以让司法机关据此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形。如,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当事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这些情形的存在,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主要原因,与当事人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关系不大。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是由于以上案外原因被取保候审,当事人更要保持谨慎,因为此时自己虽然被取保出来,但是公安机关不会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后续还会继续传唤犯罪嫌疑人做笔录或者调查取证。
(二)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
实践中,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十分常见。对于此类取保候审与案件走向的关系,则需要具体根据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具体分析。
一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的。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需要进一步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若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上述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可能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则意味着当事人所涉案件的程序已经终结。换言之,在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情形下,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可能意味着其所涉案件最终会终结。
二是因其他原因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如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等。在这些情形中,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所涉案件的案情相对较轻,且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就案件处理而言,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仍然会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对案件进行侦查,也仍可能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决定逮捕之后,因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在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此时司法机关更多考虑的是继续羁押当事人的必要性,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而不是所涉案件是否需要继续办理。因此,此类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案件在程序上已经终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只有在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进而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涉案件存在不继续往下办理的可能。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即便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所涉案件依然会继续往下办理。因此,当事人在被取保候审之后仍不能放松,应尽可能利用和发挥取保候审的价值,努力为自己所涉案件争取良好的处理结果。
三、严格遵守所有法律限制和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了上述要求,办案机关还有可能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办案机关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而且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避免与同案犯接触,防止串供风险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至关重要。如果被取保人私下与同案犯接触,公安机关难免会担心其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即双方为了减轻或逃避法律责任而编造虚假证言或互相推诿责任。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被取保人因不当接触同案犯而陷入更不利境地的例子。他们或是因为轻信同案犯的“承诺”,而泄露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是因为受到同案犯的诱导,而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这些行为不仅未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反而让他们陷入了更深的法律泥潭。
因此,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遵守规定、避免与同案犯接触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他们应当明确认识到,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猜疑与误解,进而影响到自己的诉讼结果。
当然,除了避免与同案犯接触外,被取保人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同时,他们也可以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与指导。这样既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自我反思,思考导致当前状况的原因
无论是个人行为上的疏忽还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当事人都有必要在被解除羁押后回顾在看守所看到的仓友的故事,深度思考他们涉嫌犯罪的根源。并且合理安排好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吗,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职业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等,重塑命运。
不管是恶意违法犯罪,还是疏忽大意,都要借此机会严肃反省自己,是因太善良而被他人蒙蔽,还是因妄念和贪欲而误入歧途,亦或者是因交友不慎而被卷入犯罪,经过这一次看守所内被羁押的经历,当事人要认真复盘自己的学习经历、工作经验与交友方法与原则。为自己余生的好运开通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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