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黄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黄益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联系人:贺敏、陈双;联系电话:13967398000、18357375859)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债务集中清理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黄益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债务人黄益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