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诉讼证据应当客观真实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但有人心存侥幸
为了获取利益绞尽脑汁
自作聪明地伪造证据
近日
海宁法院对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原告
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开出“罚单”
2024年4月下旬,海宁法院受理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起诉被告某浙江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诉请要求某浙江工程公司给付挂靠工程项目的建设款共计1045万余元。某浙江工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且相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新能源公司于微法院中出具了一份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上列有单价及总价,欲以此证明该项目的工程款金额10余万元。被告某浙江工程公司随即提出反驳,并提供留存在己方处的施工合同,其上的单价及总价均为空白。
经法庭调查,原告在法官的追问下最终承认是其自行添加单价及总价,并表示不将此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篡改证据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可能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性,依法应当予以严肃处理,遂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经查实,行为人将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请务必诚信诉讼,任何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