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拍照固定现场后,调取了附近监控得知:当天下午17时05分许,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029乡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该路段的汪某发生碰撞,致汪某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影像等信息,发现黄某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汪某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认定:当事人黄某与汪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二:
近日,G329国道太湖养鹿场路口有小货车侧翻,民警接警后,立即锁定了事故位置并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立即询问侧翻小货车驾驶员是否受伤,所幸驾驶员全程佩戴了安全带,并无大碍。
随后,民警勘查勘查现场后,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得知:当日早上6时40分许,一辆三轮汽车沿G329国道下坡往塔岗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铜闸镇养鹿场路口时,因避让其右转的大型货车,刹不住导致三轮车侧翻,所幸三轮汽车驾驶员全程佩戴了安全带,并无大碍。
经认定:双方都有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