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在德日犯罪本质理论中,法益侵害说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根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前提与基础,但其又过于抽象而难以在实践中把握。因此,本书综合两种理论,对德日法益说实施“四维改良”: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指导下,在刑法意义上对法益说进行定性和定量,并利用改造后的法益说填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内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还结合立法与司法的实践贯彻,以实证经验佐证四维法益说的可适用性。
牛忠志,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专著、编著近2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项目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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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田志明
复审:王 琤
终审:沈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