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确!11月1日起施行

民生   2024-09-30 12:06   云南  

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

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

也会遇到岗位受性别限制

面试时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

怀孕后被调到边缘岗位等实际情况

这似乎已经成为了

很多用人单位的一种“潜规则”




近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内容。此外,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特别规定中表示





为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

💐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

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

💐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还提及





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原岗复工。确需变动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2年组织1次含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内容的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因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整,相关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女职工如何维权?

特别规定明确,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职场女性面对平等就业权被侵犯

有的人选择沉默

有的人拿起法律武器“抗争”

勇敢向就业性别歧视说NO!


点击查看👉《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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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澎湃新闻、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 哎 嘿
设计 | 大 幺
审核 | Alan
商务合作 | 13887700076(微信同号)
法律支持 |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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