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房子漏水,可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09 23:35   湖南  

“我的房子漏水了!我不会交物业费的!”

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可行吗?

请看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基本案情 
某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高层住宅为1.5元/月·平方米。向某系该小区业主,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向某交纳物业费,向某以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未维修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向某作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向某以房屋漏水、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向某房屋漏水原因尚不明确,房屋漏水问题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开发商及其他侵权人,与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向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且向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判令向某应交纳尚欠的物业费。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具有全天候、不间断的特性,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间或出现物业服务瑕疵在所难免。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的时候,应该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物业公司也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业主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回应并尽最大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果业主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来应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会进一步降低物业服务质量,不仅会损害业主自身的利益,更会影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来源: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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