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娱乐场所内摔伤,场所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16日下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第四便民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在歌舞厅内摔伤引发的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辛某某作为某某歌舞厅负责人,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场所时因寻找洗手间误入仓储房间,在其地下室摔伤。原告汪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6072.27元,双方因此产生了赔偿纠纷,原告汪某某诉至法院,因歌舞厅已转让他人,故起诉负责人辛某某,要求其赔偿医药费。
法院调解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本案承办人高淑娟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方式进行调解,释法明理,耐心并细致地修改和完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25250元,原告汪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就此案不再追究被告辛某某其他任何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或特定场所内,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苏日古嘎
编辑:窦晓琳
审核: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