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拿大是“我的生命我做主”,所有的医疗决定必须由患者本人作出、并签署相关文件,所以加拿大不会出现产房门外“保大人还是保小孩”娘家婆家吵起来的事情,因为唯一能决定的是产妇本人。虽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家属基于患者的利益签署诊疗知情同意书,譬如患者昏迷,但是安乐死必须由本人申请签字,而且执行的最后一刻,患者还必须意识清晰的回答“YES”。关于这个条件,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有的人认为这对神经精神性疾病(如老年痴呆)或者是昏迷的患者不公平。
2019年一个案例曾在媒体引起广泛的报道:一个叫Audrey Parker的57岁女士,乳腺癌4期,脑转移,医生判断她还有大约6个月左右的生存时间,她当时看起来状态还不错,因为担心脑部病变影响意识,最后一刻不能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确认“YES”,提前选择了安乐死,她想生命结束得更有尊严。这位美丽的女士去世前曾提出修改法案的建议、同时募集基金在当地建立了10张临终关怀病床。
二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条件,包括符合当地或联邦卫生部门资格的要求、18岁以上并有独立决策能力、有严重且不可治愈的疾病、本人主动申请、本人签署同意书。游客在加拿大没有申请安乐死的资格。
三是有非常严格的医疗评估和审核流程。资格审核一般至少要等待90天。患者在执行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取消安乐死。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资质也有严格的要求。
合法归合法,但是主动终止生命,从伦理、心理以及现实操作,都有很多的挑战和争论。作为医务人员,去执行安乐死,也是很大的挑战。不过加拿大的医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是有背自己信仰的事情,可以拒绝去做。譬如堕胎,有的人认为即使胎儿是畸形,也不应该终止它的生命,这种情况下,可以叫患者去找其他医生。有次媒体报道一个案例,一个加拿大老奶奶安乐死的告别Party开完了,第二天医生护士竟然不来了,因为承受不了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