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安乐死”,不是我们想的那样

2024-07-30 06:03   加拿大  
安乐死(Euthanasia)在加拿大被称为医疗协助死亡 (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MAID) ,是一种由医务人员协助、自愿终结生命的方式,2016年正式合法化。目前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还包括包括比利时、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澳大利亚、西班牙。
提到安乐死合法化,很多人就会担心,会不会出现家属谋财害命的情况,会不会想死就死不爱惜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信仰、价值观、文化传统等等诸多因素,譬如我们中国人就有句话“好死不如赖活着”。加拿大的安乐死并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或者那么“复杂”。
加拿大政府网上(canada.ca)将生命终末选择分为六种情形:
第一种,姑息治疗(palliative care);第二种,不抢救(DNR,Do Not Resuscitate),就是心跳呼吸停止时不做CPR(心肺复苏);第三种,拒绝或撤除治疗;第四种,拒绝进食和饮水;第五种,姑息镇静以减轻痛苦第六种,安乐死。
很多人可能把“拔管”和“不抢救”当做安乐死,其实不是这样的,这两种情形是不做积极措施挽救生命,被动的让生命终止,而安乐死是医务人员主动给予药物提前终止生命。
那么加拿大的安乐死合法化会不会导致“谋财害命”“想死就死”呢?这个是大可不必担忧的,加拿大的安乐死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随意。

一是加拿大是“我的生命我做主”,所有的医疗决定必须由患者本人作出、并签署相关文件,所以加拿大不会出现产房门外“保大人还是保小孩”娘家婆家吵起来的事情,因为唯一能决定的是产妇本人。虽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家属基于患者的利益签署诊疗知情同意书,譬如患者昏迷,但是安乐死必须由本人申请签字,而且执行的最后一刻,患者还必须意识清晰的回答“YES”。关于这个条件,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有的人认为这对神经精神性疾病(如老年痴呆)或者是昏迷的患者不公平。

2019年一个案例曾在媒体引起广泛的报道:一个叫Audrey Parker的57岁女士,乳腺癌4期,脑转移,医生判断她还有大约6个月左右的生存时间,她当时看起来状态还不错,因为担心脑部病变影响意识,最后一刻不能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确认“YES”,提前选择了安乐死,她想生命结束得更有尊严。这位美丽的女士去世前曾提出修改法案的建议、同时募集基金在当地建立了10张临终关怀病床。

二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条件,包括符合当地或联邦卫生部门资格的要求、18岁以上并有独立决策能力、有严重且不可治愈的疾病、本人主动申请、本人签署同意书。游客在加拿大没有申请安乐死的资格。

三是有非常严格的医疗评估和审核流程。资格审核一般至少要等待90天。患者在执行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取消安乐死。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资质也有严格的要求。

合法归合法,但是主动终止生命,从伦理、心理以及现实操作,都有很多的挑战和争论。作为医务人员,去执行安乐死,也是很大的挑战。不过加拿大的医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是有背自己信仰的事情,可以拒绝去做。譬如堕胎,有的人认为即使胎儿是畸形,也不应该终止它的生命,这种情况下,可以叫患者去找其他医生。有次媒体报道一个案例,一个加拿大老奶奶安乐死的告别Party开完了,第二天医生护士竟然不来了,因为承受不了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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