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魏国雄:发挥银行优势提升耐心资本效率

财富   2024-11-21 11:15   北京  

导读:商业银行要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不仅要加强该领域的传统金融服务,还要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联动,更深层次地介入科创研发,从而提升耐心资本的效率

作者|魏国雄「中国工商银行原首席风险官」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22期

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技术基础,也是经济发展质量的有力支撑。科技金融的核心就是要充分运用金融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要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不仅要加强科技领域的传统金融服务,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联动,更深层次地介入科创研发,从而提升耐心资本的效率。


科技创新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


科技创新是一种原创性、突破性、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从技术孕育孵化到成果推广应用,不仅过程漫长,需要有大量资金、资源的投入,还充满着不确定性,失败的概率很高。科技创新的这种长周期、大投入、高风险特性,决定了投资科技创新必须要有耐心,且要有承担损失的准备。近年来,科技创新日益活跃,技术迭代的速度不断加快,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不仅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还需要健全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吸引更多的耐心资本,即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的资本,从而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发展中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专项融资、科技领域的收购兼并融资、技术更新改造融资等,且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服务的广度、深度也在不断拓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募集的是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则主要是普通大众的存款,这决定了其必须要依据存款人的风险偏好来经营,尽力确保每笔资金运用的风险都可控、都有收益。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债权风险、市场风险,不是股权投资风险,获取的也只主要是利息等债权收益,不是股权投资收益,不能分享企业创新成功的高额回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度、方式、运行机制以及各种工具或技术等也只适合管理债权风险、市场风险,不具有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条件。同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有严格界限的,商业银行要做好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必须要依法合规,不能违规对科创企业直接投资,或变相提供股权性融资。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主要是在其“从1到N”的阶段。

尽管如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支持科技创新仍然大有可为,在“从0到1”的科创研发阶段也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优势,深化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运用更多的方式来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质量与效率。


商业银行要加强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联动


商业银行既要严格遵循经营规则,守住债权风险底线,又要深度地介入科技创新,积极探寻与科创研发的结合点。商业银行可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联动,向科创企业早期和产业链前端延伸,聚焦科技创新最关键、最重要的“从0到1”的阶段,针对其中符合商业银行债权融资要求的一些环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相应的债权融资产品与服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拓展科技金融业务的一条重要路径。

科创研发市场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在对科创企业或项目风险的识别与判断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合作联动,不仅有助于更早、更深地了解科创企业,还有助于为处于不同阶段的科创企业提供更契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同时,这种合作联动对风险投资机构也非常重要。资本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耐心资本也是如此。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约定的投资期限是“5+2”,即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比较长的为“7+3”,即7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募资、投资、管理、退出,为有限合伙人(LP)获取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合作联动,尽管没有降低实际承担的投资风险,但可以降低投资的资金成本,增强投资能力,提高投资效率,用等量的资本获取更高的收益。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进一步激发科创投资市场的活力。

这实际上是把银行融资与风险投资两种功能机制结合起来,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中高效率地发挥各自的优势。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合作联动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通过完善金融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更优的金融支持。


完善科创研发阶段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科创企业的差异很大,即便是在“从0到1”的研发阶段,有的企业刚开始形成创意或概念,有的企业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有的企业甚至接近成熟并已有了一定收益。商业银行要依据科创企业不同阶段的风险情况与资金需求,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合作联动,以不同的方式为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个性化、接力式的融资产品与服务。

种子期的科创企业只有创意或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团队,其所需资金主要靠创始人自己筹措。商业银行可依据创始人个人资信情况,按个人贷款的相关要求,提供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个人创业贷款等。

科创企业进入初创期后,研发团队已经形成,有了产品雏形和初步的商业规划,但尚未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极高,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尽管额度不大,但往往很难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取。这时天使投资机构在风险评估后就会进行投资。商业银行可依据天使投资机构的资信情况,选择有一定实力和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机构,为其提供垫资性融资,即依据天使投资机构的需求,在其确定对初创企业的投资额度内,向天使投资机构提供专项融资支持,以天使投资机构的有效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同时,为初创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结算等配套金融服务,帮助投资机构了解企业的资金使用等情况。

科创企业进入成长期后,其阶段性成果已具有预测投资回报的基础,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也在上升。这时科创企业如已具备了A轮融资的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就会对其进行估值、投资。商业银行则可依据风险投资机构的需求,基于适当的担保方式向其提供投资专项过桥融资,以募资款或其他资金作为偿还来源。

科创企业发展到成熟期后,创新研发已接近“1”,企业或研发项目的估值更高,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大,就会启动新一轮融资,引入更大的风险投资机构,前序投资可能会退出。这时商业银行不仅可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投资专项过桥融资,还可向其提供杠杆融资,即在其投资额中配置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由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或以其有效资产或权益作为抵质押物。当然,这种杠杆融资额度也不能过大,双方都需理性把握。如果这时科创企业已有销售现金收入,商业银行还可依据情况,向科创企业直接提供与其现金收入相匹配的结算或贸易融资。

在科创企业产品已经成熟,且有一定的市场口碑,商业模式已经得到市场检验的情况下,尽管还没有实现盈利,商业银行也可基于全面风险评估的结果,直接向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由所有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或以科创企业已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可以使科创企业获得低成本的债权融资,还可以使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权实现退出,去投资新的科创企业或项目。对于这类科创企业,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向其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进行延伸,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金融服务。

尽管商业银行向科创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是债权性融资,但在客观上拉长了资本的投资期限,增大了耐心资本的实际运用规模,提高了耐心资本的效率。


提升科技金融的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要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服务好科创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面对新的领域、新的市场,不仅要有战略规划,有具体的措施与办法,更要练好内功,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打造一支职业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员工队伍。科技创新比较特殊,本身就极为复杂,涉及的领域众多,有些还是全新的,可以说整个过程都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商业银行在拓展科创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科创企业风险的识别、评估、判断及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职业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员工队伍,能够识别和选择风险可控的科创企业,平衡好风险承担与收益,守住风险底线。同时,每家商业银行的资源、能力都是有限的,还需依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及团队的专业技能优势、特点,确定重点进入的科技创新领域。

二是完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评估管理办法。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投资经验主要体现在其对投资标的的选择上。商业银行在科创领域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都是围绕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的,且都是以风险投资机构的判断、选择为基础的,因此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非常关键。这就需要制定一套专门的评估管理办法,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相关风险投资机构的信息,进行评估、验证,必要时还可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具体来讲,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评估,可以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成立的时间、投资偏好和风格、投资团队、募资总额、重点投资领域(行业)、过往的投资业绩和市场表现、成功案例、无法实现退出的投资额及占比等。通过评估分析,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一批有实力、有经验、业绩突出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合作,并根据风险投资机构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设置不同的合作条件。

三是构建单独的科创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对科创企业的评估不能简单地以财务数据为主,而要运用多维度的价值评估模型,形成专门的风险评估办法。要把创新技术的可行性,创新成果的市场潜力,创新团队的专业素质,以及创新带头人的专业背景、技能资质、科研能力等作为科创企业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同时,还要测算科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现金流等,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创企业信息库,密切关注初创企业的成长及研发进展。

(责任编辑 贾瑛瑛)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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