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重庆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探索

财富   2024-11-12 10:58   北京  

导读:积极探索以全覆盖、多灾因、高普惠、科技融合为特色的地方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同时搭建综合性巨灾托底、商业性巨灾补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

作者|许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21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和灾害防控工作。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监测、防控措施”。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重庆时指出要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重庆是大城市、大山区、大库区,特别是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复杂,2024年辖内垫江县、彭水县等31个区县发生暴雨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保险服务灾害治理与风险保障既任重道远,也大有可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金融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与市委金融办、财政、应急等部门联动,积极探索以全覆盖、多灾因、高普惠、科技融合为特色的地方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2024年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综合巨灾保险省域区县全覆盖试点。同时,推动城乡居民住宅综合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拓展巨灾责任,搭建综合性巨灾托底、商业性巨灾补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健全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服务韧性城市建设。


“保得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力推进巨灾保险全覆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各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模式,逐步扩大覆盖面。为此,重庆市积极启动地方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

一是试点早。重庆市高度重视巨灾保险,2017年印发《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批在省域内开展地方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确定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逐步积累自然灾害数据和经验。试点首年,重庆市渝中区率先开展试点,区财政投入200万元,为渝中区辖内人口提供每人最高60万元、累计6000万元的巨灾风险保障。

二是多层次。综合性巨灾保险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常见损害入手,以保障人员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保障程度10万元至60万元。2024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后,重庆金融监管局多次组织召开巨灾保险推进会,推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同时鼓励发展商业巨灾保险,在车险、货运险、家财险、企财险等方面拓展巨灾责任,补充商业保障,逐步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层次,推动当地形成综合性巨灾托底、商业性巨灾补充、极端自然灾害动态调节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

三是全覆盖。重庆市综合性巨灾保险明确以区县为投保单位,结合灾害频率、财政状况和保险公司承保、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巨灾保险运行机制,探索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有力促进了巨灾损失补偿向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模式转变。目前重庆市地方综合性巨灾保险全覆盖试点成效明显,38个区县均已开办综合性巨灾保险,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综合巨灾保险省域区县全覆盖试点,2024年提供风险保障1174亿元,累计为2.12万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46亿元。


“托得起”,坚持契合多灾因保障需求,差异化、定制化发展巨灾保险


一是多灾因。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特别是三峡库区地质结构复杂,近几年灾害天气增多,连续发生干旱、洪涝等灾害。极端天气造成部分地区灾害损失较重,2020年以来各类自然灾害造成超1000万人次受灾,经济损失近300亿元,给政府带来极大的灾害救助压力。综合性巨灾保险紧扣当地常见灾因类型,包括洪涝、强降雨、干旱、大风、大雪、冰雹、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水库溃坝等多种灾害,条款责任基本覆盖全市自然灾害类型。

二是强保障。试点初期,综合性巨灾保险仅提供人身保障,由于各区县防灾救灾需求增大,次年11个区县新增居民房屋救助保险,目前全市有30个区县将灾毁农房纳入保障,每间农房保额最低5000元,最高10万元。例如,近期垫江县巨灾保险为每户提供2万元房屋毁损保障,3000元安置费救助保障,进一步兜牢了民生保障底线。同时,结合巨灾风险“低频高损”特点,引导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实现风险共担,保费动态调整、“以丰补歉”增强承保能力。

三是定制化。为满足各区县差异化的保障需求,重庆市巨灾保险施行“1+N”模式,“1”是基础保障范围涉及的人员伤亡救助赔偿;“N”是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叠加的安置费用救助、房屋毁损保障、农作物损失等,鼓励区县适度扩展事故灾害类型,将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事故灾害纳入保障范围。


“保得好”,坚持“保险+科技+服务”,积极融入灾害治理体系


一是强协同。建立巨灾保险工作联动机制,包含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多个市级部门以及对应的区级部门,协助政府提升社会治理。巨灾保险将政府事后救援转变为以保险、社会广泛参与的事前安排,利用市场手段让民众享受高效有序的巨灾保险理赔服务,促进巨灾损失补偿向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模式转变。指导保险机构与公安交管、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贯通雨情、水情、险情、灾情,联动开展风险点位监测、预警演练和灾害救助等。例如,2023年万州“7·4”洪灾期间,保险机构根据气象部门风险预警信息,配合交管在易漫水路(桥)风险点巡检82次,重点排查72家高风险企业。协同推进闭环治理,积极向当地政府反馈受灾理赔高频风险点情况,如以前“一暴雨就被淹”的高风险地点,在今年实施防洪减灾工程控制性工程首次分洪,实现洪水安全过境,进一步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上千万元。

二是建平台。重庆金融监管局积极融入数字重庆建设,主动探索“巨灾保险数字化+风险减量”试点,鼓励指导保险机构加大新质生产力应用,联合灾害管理部门、巨灾风险管理科技公司,积极运用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适合市情的巨灾风险模型,研发巨灾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暴雨洪涝模型为基础,增加巨灾风险分析模块,实现风险动态画像、可视化管理、隐患追踪。构建暴雨洪涝灾害实时损失评估系统,包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灾害研判、应保联动功能模块,以及面向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的移动端预警助手和灾情上报助手,实现线上和线下联动防灾救灾,实现历史巨灾损失经验数据和承保理赔数据整合与分析,可分析辖内各区县风险水平,针对高中低风险水平地区采取差异化灾害管理政策,将巨灾风险管理扩展至灾前、灾中、灾后全生命周期。

三是重预防。推动巨灾保险融入重庆市灾害治理,将服务延伸至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重建,强化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风险隐患的动态监测、预警和联动处置。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建设国家灾害治理与风险减量中心。引导保险机构为水灾风险较高企业安装物联网报警器,帮助企业防范水淹风险;联动开展风险点位监测、预警演练和灾害救助等,为沿江、低洼等风险区域1.1万户企业提供风险隐患排查、协助避险转移服务,助力减少财产损失近1.3亿元。


“兜得住”,坚持保障民生与普惠利民,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一是普惠性。巨灾保险保障对象包含辖内所有自然人,无论是否是重庆户籍,同一区县人口均享受同等保障。2023年万州“7·4”洪灾中,巨灾保险向受灾群众及毁损房屋赔付278.7万元,这对没有其他商业保险保障的基层群众来说,巨灾保险的兜底性保障作用突显。今年入汛来,重庆垫江等多地受灾,重庆市各财险机构闻“汛”而动,截至10月22日,已接到保险理赔报案5622件,已决赔案5280件,理赔金额0.95亿元,发挥好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二是人民性。面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庆金融监管局启动应急响应,印发紧急通知、出台措施,指导保险行业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跟踪理赔进展,做到“应赔尽赔”。协调对接获取受灾信息,联动中国银保信全面排查受灾人员在全国保险机构的保单。2023年万州“7·4”洪灾中,对伤亡人员支付赔款366万元。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重庆巨灾保险累计为各类灾害事故中的2.12万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46亿元。

三是兜底性。在灾后重建阶段,重庆金融监管局出台加强金融支持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建设13条措施,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配合将“落实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扩面增效”纳入《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强化巨灾保险制度支撑。针对暴雨洪涝风险较高的渝东北地区,在强化灾害预警化险的基础上,排查保险空白领域,完善受灾地区保险保障,落实灾区保险扩面提质,做到早赔快赔。例如,2023年万州“7·4”洪灾中,财险公司当天查勘受损果园、淹没小商品损失700余万元,当天即为万州五桥街道4家家具公司快速支付预赔付赔款545万元,为受灾企业提供首笔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


巨灾保险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是顶层设计待完善,精算定价存在困难。目前,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出台专项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灾害应急相关的法律仅概括性地提出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公众投保,对巨灾保险的保险责任、运行模式鲜有规定。同时,巨灾保险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专业数据及经验积累,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高度破坏性、损失相关性使得风险评估和定价成为难题。此外,部分自然灾害历史数据分散于多个部门,数据标准化程度不尽相同,使得获取使用受限,制约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配套政策不相容,可持续性面临考验。巨灾保险的准公共性,决定了巨灾保险的推广需要财政政策支持。国家层面与巨灾保险相适应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还需健全,一些地方巨灾保险费用未纳入预算。另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年度考核方式与巨灾风险的“低频高损”特点不匹配,灾前防范、降低社会总体损失等因素未能被纳入综合考量,如部分地方通常采取低价中标法持续压缩成本支出,购买保险后希望看到赔偿效应,一部分赔付支出转化为小额常规事故补偿,巨灾保险的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三是巨灾体系运行不畅,防灾排查运用不足。巨灾保险服务社会治理方面仍存在堵点,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不完善,仍存在“数据孤岛”,自然灾害数据、承保理赔数据未能实现深度融合和运用。灾前预警、灾中救援、灾后赔付等环节辅助巨灾应急管理作用发挥不充分,巨灾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是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多层次保障程度不够。巨灾风险“低频高损”的特征要求建立多元化的损失分摊机制,“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模式和“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政府托底”模式是主要发展趋势。巨灾保险实践反映出来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巨灾保险的保障水平、赔付与实际损失的占比仍然较低,如部分区县人员保障限额10万元、医疗限额仅1万元,难以满足大灾下的人员救助需求。居民风险和保险意识不足,限制了商业性巨灾保险发展,商业补充保障还不够。巨灾债券等巨灾风险证券化转移的金融工具发展相对薄弱,实践运用不足。


完善我国巨灾保险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设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建议加快巨灾保险立法进程,促进巨灾保险长期稳定运行。鼓励各地探索巨灾指数保险等产品创新,形成政策性巨灾保险为基础、商业性巨灾保险补充、顶层巨灾保险兜底的多层次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标准化巨灾保险管理指标统计分析机制。针对不同区域自然灾害建立差异化的保障体系,研究出台地震、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多灾因示范条款,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房屋财产损失、救灾人员人身伤亡救助、安置费用救助、公共卫生事件救助等保险责任,形成“保障全面基本、兼顾差异需求”的多灾因巨灾保险格局。

是优化政策支持,扩大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将巨灾保费资金纳入财政涉灾预算,增强巨灾保险的承保稳定性,充分发挥保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优化财政资金考核,充分考虑巨灾风险“低频高损”和巨灾保险“以丰补歉”的特点,采取长周期考核机制,提升地方政府积极性。丰富巨灾保险发展的政策工具箱,通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等方式,放大财政杠杆效应,充分调动居民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和特殊群体,可将发展巨灾保险与乡村振兴工程相结合,确保其享受巨灾保险的保障。

三是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建议联合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协同推动机制创新与科技平台建设,加强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用好灾害承保理赔大数据、巨灾风险大模型,推进巨灾模型等前沿技术和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落地,强化对风险隐患智能化识别、预警和处置,整合行业防灾减损力量,密切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巨灾保险从灾后损失补偿功能向全方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转变,更好融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

四是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多渠道分散巨灾风险政府、保险机构、媒体等相关方应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引导和宣传,提升公众对巨灾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同时强化政策引导,如可鼓励银行基于风险角度,为有相关巨灾保险保障的住房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增进社会整体对巨灾保险的参与度。健全巨灾保险共保体,增强承保能力,强化再保险保障支撑。鼓励各主体运用巨灾债券等配套工具,确保巨灾风险用得好、保得起。

 (责任编辑 马杰)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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