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摘   2024-12-12 17:39   云南  



云南省体育局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教体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以下为全文



云南省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


第三条 全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须设置专职教练员岗位。鼓励其他有需求的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第四条 设立专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学校体育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的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及以下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 号)规定执行。


(一)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学校体育教练员执教期间,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学校体育教练员带队训练、参加各种体育竞赛计入课时总量。


第八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


第九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小学专(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体育类专业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其它学校专(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体育类专业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二)各级学校专(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原则上应具备一级(含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


(三)取得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合格证。


(四)专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初聘年龄,大学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聘用及聘用后管理:


(一)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教练员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招聘教练员。


(二)各级教育部门应拿出一定数量的专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83号)、《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体发〔2024〕28号)的规定及相关运动员保障政策,达到省级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协调,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省属公办学校体育教练员。达到州(市)安置条件的,可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协调,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各类公办学校体育教练员。


(四)体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在学校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五)学校体育教练员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可转任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在取得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格后可转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学校体育教练员与体育教师转任,互相承认其履职年限。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建立学校体育教练员共享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聘用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评估学校体育工作时,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计入学校体育教师总数。学校体育教练员最多只能兼职5个学校,每周课时量总计不超14课时。鼓励体校教练员兼职学校体育教练员。


第十二条 各地可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体育局

编辑:李    静


审核:吴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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