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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整体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具体时间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二、检查对象及方式
采取随机和差异化相结合的方式,抽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同时延伸抽查1个在建项目,原则上检查需对有落地试验室检测机构的县(市、区)进行全覆盖,抽查数量不少于30%(市中心城区合并抽取)。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测机构
1.仪器及试验室环境情况。主要检查试验室环境是否满足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正确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2.业务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检测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检测业务范围是否存在超资质情况。
3.样品管理。主要检查样品管理是否规范及样品真实性,样品见证送检、样品标识、受理、流转和留样等情况。
4.试验过程管理、报告管理及检测系统管理。主要检查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是否规范且信息能否对应,检测报告上传及不合格报告管理情况,检测试验告知情况,抽查检测人员实操能力等。
5.实体检测痕迹及检测样品复核。主要抽查项目现场检测痕迹(有异议可进行监督复核),检查已检样品检测痕迹等。
(二)在建项目
1.检测资料管理。主要检查检测台账建立情况,检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桩基检测举牌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混凝土交货检验和混凝土质量抽测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2.送检样品管理。主要检查送检样品是否真实有效,样品是否规范,如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养护及送检情况等
3.实体检测。主要检查已检构件的现场检测痕迹(必要时可开展检测监督复核)。
4.用砂管理。现场查看是否违规使用海砂,抽查用砂进场资料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需督促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加强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检测机构管理水平,要求辖区内检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材料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需做好迎检配合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改,有关整改情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局。
(三)检查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安排从简,减少陪同。
联系人:汤烁;联系方式:0593-2822669。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
2.检测机构检查表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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