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ditor's note/
协商对话在何种规模内是可能的?如果政治代表是必需的,其如何更具回应性?为回应以上两个问题、解决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本文首先梳理了学界目前存在的、破解协商民主规模难题的三条路径:规模收敛路径、规模延展路径和协商系统路径。相较于其他两条路径,协商系统路径能够最大程度地输入大众意见、突破规模限制,并在政治代表与公众间形成高质量互动。然而,此路径同样存在一定的内生性不足:如包容性局限、分工与耦合难题以及代表模式创新瓶颈等。基于此,本文尝试运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中的“全过程协商”为应对上述问题提供思路,进而推进系统路径的创新性发展。文章具体如何,尚待诸君评说。(政治学评介编辑部)
作者简介
Authors/
王宇环,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关键词
摘要: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主要源于现代国家的地域规模和人口规模。破解难题,需要回应:协商对话在何种规模内是可能的?如果政治代表是必需的,其如何更具回应性?梳理协商民主理论的学术史,可提炼出破解协商民主规模难题的三条路径:规模收敛路径、规模延展路径和协商系统路径。相较于规模收敛和规模延展路径,协商系统路径具有独特的证成力:它以包容、分工和耦合为核心内涵,一方面放宽协商输入的标准,通过包容非协商性元素和大众意见的非正式表达,最大程度地为决策制定输入大众意见,突破规模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系统的分工与耦合,在政治代表与大众之间,形成高质量的互动,并创新代表模式,将代表嵌入到协商序列的各个环节中,以使政治代表更具回应性。但协商系统路径仍存在包容性局限、分工与耦合难题以及代表模式创新瓶颈,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中的“全过程协商”,能否为应对上述问题提供思路,进而推进系统路径的创新性发展,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要命题。
关键词:协商民主;规模难题;微型公众;双轨制协商;协商系统;全过程协商
公元前6世纪,雅典民主开启了人类对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的探寻。雅典民主生长于小国寡民的微型共同体之中,以微小的地域、稀少的人口和山峦起伏的地形为条件。小规模的、自治的和自给自足的城邦,孕育了熟人间、面对面、充分而友善的集体辩论,“小”成为了民主规模的典型特征。直至近代开始,这一特征都没有改变。然而,民族国家兴起,国家规模随之扩大,广袤的地域和激增的人口使民主的规模难题悄然而生。以选举代表为主要方式的代议制民主,逐渐替代了小规模的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缩减了参与者的人数,却需要处理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问题,于是遭遇到难以规避的内在困境:一方面,中央集权和官僚主义乃现代民族国家的典型特点,代议制民主导致了公共决策脱离公众参与,政治代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为代议制民主提供了的重要支撑,其制度设计却导致政治代表更偏向于对政党负责,而非选民,政治代表的责任倒置,使选民对政治代表的约束同样十分有限。
20世纪80年代,西方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掀起了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旨在复兴以面对面的对话为本质特征的直接民主精神,而非偏好聚合。然而,协商民主却遭遇到更加棘手的规模难题:
难题一:协商对话在何种地域和人口规模内是可能的?
难题二:如果政治代表是必需的,其如何更具回应性?
有学者悲观地认为,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挑战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广泛和持久的政治行动逻辑所具有的生存能力。”那么,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又该如何破解?
一、规模收敛路径:微观协商的可行性
规模收敛路径为破解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提供了一种最直观的解释,规模收敛即为一种规模限制性路径,通过限制协商中的信息输入、协商人数和协商的应用范围等,侧重回应难题——“协商对话在何种规模内是可能的”。
(一)限制协商中的信息输入
限制信息输入即减少协商者相互之间的交流,主要采取三种策略:一是通过减小“信号密度”推进协商进行,罗伯特·古丁称之为“瘦弱的协商”(Emaciated Deliberation)。譬如,限制发言的长度和数量,进而限制协商者对输入信息的思考,加速协商进程;同时,要求协商者的发言内容具有和主题的“相关性”,从而过滤掉协商中的部分信息。二是要求中间人通过“调解协商”过滤信息流量后,再对信息进行传递。譬如国际谈判中的中间人,通过减少谈判各方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协议的达成。但是,人们的认知能力往往依赖于信息输入,提前限制信息输入,可能会筛选掉一些会对协商结果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三是一种较为激进的策略,源于卢梭的“内在审议”或古丁的“内在的民主协商”(Democratic Deliberation Within)。卢梭强调内在审议,反对外在信息交流,是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暴乱或党派操纵,是其公意理念的核心组成。古丁主张将内在的民主协商作为外在集体协商的补充,从而将协商民主的关注点从“外在集体”转向“内在思考”,从“通过对话在场”转向“通过想象在场”,强调个体通过情境性的相互理解和对协商的想象等,做出更审慎的选择。两者的理论主张均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外在集体协商因时间、人数和距离等而产生规模难题。其实,卢梭与古丁并不反对信息本身,而是主张对信息的采集采取个人审议而非外在协商的形式。
(二)限制协商参与人数
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曾基于协商对话的时间成本,指出如果一个团体想要在一天内作出一项决策,假定有10小时用于讨论且每人限定10分钟的发言时间,这一团体最多不能超过60人。约翰·帕金森(John Parkinson)甚至认为超过20人协商,就会出现古丁所担心的演讲代替了对话,激烈的口号代替了理性的辩论。限定协商参与人数,可以依循亚里士多德的主张,依次开展协商,进而避免多人数同时协商。[5](p216)在当代协商民主实践中,采取分组协商形式,即先在每个小组内部进行协商,然后再进行组别间协商,这种协商形式被古丁称为“分期协商”(Serial Deliberation)或“不连贯的协商”(Disjointed Deliberation)。
限定协商参与人数在当代以微型公众理论(mini-publics)为代表,即用社会中一部分人组成的子集的协商,取代全体成员的协商,古丁称之为“代用协商”(Ersatz Deliberation)。微型公众的概念最早由阿肯·冯(ArchonFung)提出,主张通过随机抽样或分层抽样的方法召集参与者,协商时间一般限定在几天到几周的范围内,程序涵盖分发资料、制定公平的协商规则、多轮协商以及咨询中立的专家意见等,其实践形式包括共识会议、协商性民调、公民陪审团、公民大会等。微型公众因其规模小巧,可把控,且制度设计良好而具有“微型”(mini)特征,从而可以回应难题一;因其类似于一种协商镜像或协商代表,为更大规模的公众发声而具有“公众”(publics)属性,从而可以回应难题二。微型公众是一种有效协调“小”与“众”的协商制度安排。
第一,微型公众以小规模回应了难题一。微型公众被认为是一种有创造性的小型协商实践,一种完美的微缩公共领域,能够规避大规模公共领域的缺陷,解决大型社会、众多群体如何可能真正协商的问题。微型公众的理论前提是,在大型公共领域中难以实现真正的协商,其原因在于大型公共领域的结构性缺陷:既需要处理规模和复杂性问题,却又缺乏足够的信息、知识以及表达与倾听的机会。微型公众仅诉求小规模的参与,主张参与者有义务掌握更多知识,从而保证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证成自身立场并倾听他人观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协商。第二,微型公众以“受信赖的信息代理人”回应了难题二。微型公众的优势在于避免了对部分协商群体的系统性排斥,也规避了协商参与的党派性,保证了协商参与者基于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协商,有助于促进参与者更合理地表达意见,更多地考虑他人观点和立场,批判性地反思和修正自身偏好,共同促进协商。微型公众还可以借助主持人和协调人,把控协商程序,给予多元意见表达与倾听的公平机会。在这个意义上,微型公众致力于促进对话和交换观点,规避独白或一言堂式的演讲,从而有助于更好地获知公民信念,使其成为“受信赖的信息代理人”。
但作为一种规模收敛路径,微信公众能否代表或其样本能否体现更大范围的公众意见,从而使一个有代表性的子集内的协商能够替代整个社会的协商?质疑者指出,一方面,微型公众依赖于随机抽样产生的一个公民样本,但有研究表明,同一协商事项在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协商场次中,会产生差异性的结果,协商结果具有任意性。另一方面,随机抽样可能并没有将真正会受决策影响的人涵盖到协商之中。如果被抽中的协商参与者并不关心协商决策的结果,且在协商参与者与普通民众之间缺乏明确的责任关系,这便难以保证协商参与者对决策负责。另外,随机抽样是以公民自愿参与为前提的,致使协商参与者的代表性与人口统计学概率不符,从而损害了民主精神。质疑者主张,协商结果仅仅可以作为一种“情况介绍”,反馈到整个社会更广泛的协商中去。作为破解协商民主规模难题的一种规模收敛路径,微型公众理论有其局限性。
(三)限制协商的适用范围
将协商限定在宪政运动(Constitutional Moments)或“宪政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的范围内。约翰·罗尔斯通过对“公共理性”理念的阐述,表达了这一立场。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运作的社会空间是有限的,并不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譬如特殊的政治制度或政策,也不普遍运用于公民个体对于政治问题的个人性反省和慎思,也不能运用于诸如教会、大学等联合体成员对政治问题的推理(因为各种联合体的推理对于其成员而言是公共的,但是对于政治社会和普通公民而言却是非公共的),而只适用于宪政实质和基本正义(或说基本结构)问题。所谓“宪政实质”,罗尔斯将其解释为:“(1)具体规定政府之一般结构和政治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多数人统治的范围)的根本原则;以及(2)立法的大多数人所尊重的公民的平等之基本权利和自由,诸如选举的权利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良心自由、思想和结社自由以及法规保护。” “基本正义问题”即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限定了公共理性适用的主体,便将协商主要限定于两种情形:一方面,公共理性适用于公共论坛中出现的主体及其所适用的话语。罗尔斯认为公共论坛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法官在做决定时所使用的话语,这里的法官尤指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话语,这里的官员尤指主要行政长官和立法者;最后是公共机关的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话语,这里尤指他们在对公众演讲时、在政党舞台上和在政治声明中所使用的话语。”另一方面,当公民在公共论坛上介入政治辩护时(如介入政治选举阵营时),当根本问题发生危机对根本性问题投票表态时,公共理性就适用于他们,并因此适用于政党的成员,适用于政党的竞选候选人和支持这些候选人的其他群体。可见,罗尔斯把协商限定于“宪政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上,限定于国家及其组织之中,即立法、司法、行政领域和机构中,主张在宪政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上,找到协商一致的基础,以使公平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
二、规模延展路径:宏观协商的可能性
相对于规模收敛路径,由德国著名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深入论证的双轨制协商,提供了一种宏观协商的可能性,也为破解协商民主规模难题提供了一种规模延展路径。
(一)发展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以回应难题一
大规模的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突破了协商民主的地域规模和人口规模限制,回应了“协商对话在何种规模内是可能的”。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民主发生于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两个轨道之中,“一方面是建制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另一方面是通过文化而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中非正式意见形成过程”。经过公民之间的语言交往,非正式公共领域对公民关注的公共问题保持敏感性,将其放大,形成政治意见,传递到议会或法院等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非正式公共领域的目的仅在于形成政治意见,决策仍然留在政治系统中进行。这样的分工,使非正式公共领域及其中的普通公民卸下了决策负担。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也不局限于公众实际在场,更“扩展到散布各处的读者、听众或观众的通过传媒中介的虚拟性在场”[13](p447)。因此,协商民主挣脱了地域约束和人数限制,将面对面的协商对话所需的小规模场域,扩展到传媒所能覆盖到的整个社会。
通过发展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以回应难题一也面临一些质疑。一是传媒中介的作用被质疑。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多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但人们倾向于访问与自己意见相近的网站,很少考察不同意见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互联网的使用并没有帮助人们获取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报刊和广播电视媒体等也不善于向公众介绍各种有助于人们辩论和协商的政治观点,更不善于向公众传授辩论和协商的方法。另外,很多报刊和广播电视媒体都有党派性,其组织的讨论和报道的观点往往呈现简单化、两极化、冲突化、个性化等特点。二是协商的可能性被质疑。有学者指出,人们更愿意与自己意见相近的人讨论公共事务,导致了顽固的党派偏见,有时人们甚至不愿意进行协商。三是遭遇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认为不存在独立于投票机制的公众意见。针对这些质疑,德雷泽克通过其“话语民主理论”进行了一些回应。德雷泽克将公众意见视为公共领域中话语争论的结果,然后传递到国家之中。话语民主强调协商参与者是未决的,参与者的范围会随着时间以及待协商问题的变化而变化,德雷泽克用不确定的协商参与人数来回应质疑。同时,他认可各种非正式协商形式的重要价值,从而推进了协商系统理论的产生。
(二)发展建制化公共领域的协商以回应难题二
建制化公共领域的人数规模可以保证有效的协商对话,其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交往互动,能够回应“政治代表如何更具回应性”的问题。非正式公共领域扎根于生活世界,孕育出政治意见,传递到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后者的规模可以有效保证对政治意见进行过滤、处理,形成政治意志,再反馈到非正式公共领域中,接受公民的讨论和监督。斯蒂芬·卢曼斯(Stefan Rummens)进一步发展了哈贝马斯的理论,他指出,现实中的协商是不完美的,但要保证代表对不完美的协商结果负责,每一次的协商结果都应该有专门的“标签”,即具体的政治家的支持或反对,协商代表才能够成为协商结果的“责任主体”。可见,建制化公共领域的人数规模以及其更具回应性和责任性的政治代表,为破解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提供了重要思路。
但是,建制化公共领域中政治代表的立场也遭遇质疑。因为议会中的政治代表绝大多数是由各个政党推举出来,甚至在一些议会制国家中,政党对本党推举的政治代表进行严格的控制,代表很难具有真正的自主权。同时,政治代表也有可能面对来自压力集团或其他组织的游说,使其无法真正代表公众利益,这也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根本性困境。
三、系统路径:第三条路径的尝试
作为第四代协商民主 协商系统理论(Deliberative Systems),或称协商民主的系统路径(ASystemic Approach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批评以往研究过分关注微观和孤立的案例,过分关注具体的协商制度,未采取广泛的宏观视角,关注这些具体的协商制度在一个协商系统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协商系统理论呼吁关注整个协商系统中,制度之间和制度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冲突和关联,提出必须超越对单一协商实践的研究,检视作为整体的系统中,协商实践与非协商实践之间的关系。协商系统理论将协商民主过程视作一个系统:“一整套可识别的、相互区分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又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通常有不同的功能和分工,它们以构成一个复杂整体的方式相互关联。”协商系统具有包容、分工和耦合三大特征。
(一)以系统的“包容性”回应难题一
协商系统理论尝试突破单个协商实践所要求的小规模,主张放宽协商输入的标准,包容非协商性元素和大众意见的非正式表达,最大程度地为决策制定输入大众意见,突破协商民主的规模限制。
第一,协商系统理论主张包容非协商性元素。强调系统内的每一项制度毋须完全满足协商民主的标准,动员、示威、游说、群众抗议、社会科学调查等非协商性实践,也可能有益于整个系统。它“为很多其他的决策形式(包括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由行政部门加以规范的秘密交易)预留了空间,只要这些决策形式在审议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即可”。协商系统理论认肯有时系统中输入的非协商性的政治活动可能更为重要、更有价值,代表着更多元的大众意见,甚至能产生更好的道德后果。正如帕金森所言,“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其自身也许并不完全是协商的或民主的,但是仍然在作为整体的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利益群体,即使并不增进公共善,却能够代表各种利益和偏好,能够在公共领域和决策过程中,为协商提供重要信息,也可以为公民协商技能的发展提供帮助。所以,从整个协商统来看,利益群体仍然是有价值的。但协商系统要确保具有协商性的部分足以影响整个协商系统,即系统内部是适度耦合的,这便是协商系统理论的底线逻辑。
第二,协商系统理论主张包容大众意见的非正式表达。在民主社会中,需更好地发挥大众意见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大众意见的倾向性构成了一种公共行动的理由,进入协商过程中,人们讨论与评估这些公共行动的理由,从而构成了协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论家们认为,在协商系统中,即使是最初始的大众意见,每日的谈话、网络空间中的意见表达,对协商系统来讲仍然是重要的,因为初始的意见很可能反映了公民实际所想和所关心的事务。所以,理论家们反复强调,即使是低质的对话,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偏好并塑造着意见。协商系统理论指出,包容低质的对话和大众意见的非正式表达并不会损害协商系统的民主性,“一个协商系统能够听取各类人的意见(包容的),那么它就是更民主的,也就是说,它认真对待了人们的交往”。但一个运行良好的协商系统应该具有高质量的公共争论,这些争论可以充分揭示公民的所愿、所需,然后传递到立法程序中。协商系统需要发现对话存在的明显缺陷,并努力寻找改进对话质量的方式。
(二)以系统的“分工与耦合”回应难题二
协商系统理论主张政治代表与公众需要分工,但要确保在政治代表的协商与大众意见之间,形成高质量的互动;协商系统内部也需要相互关联且适度耦合,从而创新代表模式,嵌入到协商序列的各个环节中,强化政治代表的回应性。
第一,强化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需要在政治代表的协商与大众意见之间,形成高质量互动。在协商系统内,政治代表与公众之间需要分工,因为在一些既定的协商议题上,大部分民众由于缺少经验,而难以很好地参与论证,甚至其中的很多论证都难以自洽、彼此冲突;仅有小部分民众对议题有所了解,且可以给出较为充分的论证。所以,协商系统内部需要分工,以使大众和政治代表各自发挥积极功能。学者们指出,“对于发展一个协商系统的生命力来说,关键的问题就是关注使公众成员能够在一起进行协商的制度与公众不能直接参与的代表制度之间的关系。”政治代表与公众的互动,有助于公众准确地判断代表的立场和协商过程的公平性,使公众间接参与到协商中。协商系统无须公众直接参与,但要保证公众在整个协商中具有充分的影响力:
一方面,政治代表的协商过程应该向公众敞开。政治代表需要向公众阐释他们的主张和建议,以使协商结果获得公众的认可。公众的认可主要来源于一系列公开的协商程序,如公开的听证会、说明会等。协商的公开性可以使协商之外的公众追踪整个协商过程,对代表的立场进行表态,从而促进政治代表及时回应公众意见。另一方面,政治代表的协商应该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在协商系统中,需要防止系统退耦合和制度控制,前者会导致公众意见难以影响代表协商,后者会导致系统的某个部分控制所有讨论。这便需要构建起针对政治代表协商的监督程序,将公众对政治代表协商的质疑纳入程序之中,防止政治代表使用特权或无视公众意见。通过监督程序,公众可以仔细检查政治代表的话语陈述及其行为表现,当公众对代表的意见产生怀疑时,代表需要对质疑作出公开回应。监督程序的核心是规避代表的特殊利益,限制权力和金钱等对协商的不利影响,使代表的意见始终处于公众的评估之下。
第二,强化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需要创新政治代表模式并嵌入到协商序列的各个环节中。协商系统理论认为,公民直接选举不应该是产生政治代表的唯一方式。吸收微型公众理论的成果,协商系统理论主张,如果微型公众获得了公众的信任,便可以成为公民的代表,并在民主决策中将微型公众这一代表模式嵌入到协商序列的各个环节中。理想的协商序列包括问题的定义与议程设置、协商、决策和实施。整个协商序列,体现了协商系统内部相互关联且适度耦合的特征。可以将系统内的不同制度和不同程序融合起来,通过相互影响、相互适应,使每一部分都能考虑到其他部分提出的理由和主张。理想状态下,协商系统一旦局部出现功能失效,其他部分便可以及时弥补,从而在整个协商系统中贯彻协商民主规范。
一方面,基于民主的包容性,协商系统需要从公共领域中相对不受控制的、开放的甚至是偏远的对话开始,然后发起一个广阔的公开辩论。微型公众可以在协商议题的形塑中,发挥代表作用。另外,微型公众还可以在有关论证的传递、分类和检验中,发挥代表作用。譬如协商性民意测验,这一建立在严格制度设计基础上的规模较小的制度安排,“在传递论证、分类论证、检测论证以及查看哪些论证是有证据支持的或者哪些论证是符合公共价值的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另一方面,协商议程的设置,需要在广阔的公共辩论与正式的议程表之间建立连接。微型公众在此过程中可以发动一些集体决策行动,成为“受信赖的信息代理人”,阻止其他人运用交往权力影响协商过程。在协商序列的各个环节中,微型公众作为一种代表模式,能够与系统中跨层级的多重网络关联起来,尤其在发起议题和设置议程中发挥代表作用。
协商系统理论较好地诠释了在大规模社会中何以破解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回应了在大众参与的前提下,在分散的、去中心化的、多层次的社会中,如何进行有效决策的问题。诚如西蒙·钱伯斯(Simone Chambers)所言,“只有协商民主的广泛的系统路径,才能够在大众民主的规模内运行。”但是,既有的协商系统理论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其包容性难题,系统难以提前预测其内部的某些部分何时以及为何会回应某些公众意见或代表某些公众利益;又如系统内部如何分工和耦合,才能发挥正式协商、非正式协商以及非协商性因素的价值;再如代表模式的创新困境等。这些问题协商系统理论尚未给出定论,需要在不同的制度实践中持续探索。
四、全过程协商:系统路径的创新性发展
协商系统路径以其内在的包容性特质以及分工和耦合特征,为破解协商民主的规模难题提供了重要思路,但作为一种正在发展中的理论,系统路径的解释力仍需进一步拓展,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全过程协商”,能为系统路径的创新性发展,提供一些启发。
(一)“全过程协商”: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统路径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一是贯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链条;二是保障人民全方位的民主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保障民主主体全方位参与民主过程;三是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问题五大民主治理领域。
“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从我国传统文化和民主发展历程中可见,协商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和丰富的传统实践形态。中国传统协商治理,以“天下为公”为理想目标,具有“民惟邦本”的民本取向,体现了“重义轻利”的君子人格、“和而不同”的对话原则,并具有“情理合一”的共识基础。在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曾发展出会议制度、言官制度、经筵制度、采风咨询、学校书院、会馆雅集、乡议、政治性谣谚等丰富的协商实践形态。中国开启现代化进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国家建构的实践探索中,运用协商这一法宝,广泛协商、广聚民智,并将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也具有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三全”属性,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全过程协商”体系:一是“全链条协商”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链条;二是“全方位协商”充分保障了人民参与民主协商所需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了各民主主体通过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大协商渠道,全方位参与民主协商过程;三是“全覆盖协商”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问题五大协商领域。
全过程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系统路径,具有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完整的运行过程。首先,全过程协商具有稳定的结构体系。从国家权力结构的顶层到基层,再从国家到社会,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协商系统能够针对外部政治环境的变化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不断对全过程协商的各领域各环节进行调试,保持系统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其次,全过程协商系统具有完整的运行过程。协商系统围绕国家权力的横向、纵向结构运行,运行过程中系统各层级内部和各层级间,在协商话语的生成、协商议程的发起、传递、开展、协商结果的输出、反馈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中,呈现协商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作上的协同性和人民参与的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
(二)包容性的拓展和新技术的应用:破解地域和人口规模难题的创新思路
全过程协商更好地诠释了包容性价值。首先,全过程协商充分包容了正式协商、非正式协商,以及非协商性元素。全过程协商的七种协商渠道,均具有正式的制度安排和成熟的运行过程,构成了一个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在广泛的社会领域,又创造性地发展出各种非正式协商形式,如网络空间中的协商对话,社区居民的每日谈话,社区布告栏中的意见反馈,小区业主群中的公共讨论等等。同时,全过程协商能够包容正式协商和非正式协商,并将两者有机融合,从而发展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双轨协商”模式。一方面,在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开展的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等,依托于各种正式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有效保障了协商的适当规模,如适当的人数设定、分组协商形式和协商时间要求等。同时,各种正式协商制度也能够与广泛的百姓公共领域形成互动,如在两会期间开展的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中,各类媒体以多元形式广泛报道会议内容,开通的代表通道和委员通道等,也有助于回应媒体和百姓关切,并通过政府网站与百姓充分互动,将以百姓话语为主体的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与正式协商制度相链接,以人民性和共识性价值推进双轨衔接,也规避了西方双轨制协商中的党派分歧。另外,全过程协商也容纳了非协商性的权利表达,如居民采取拒交物业费的行动以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村民通过哭诉等形式向村干部表达权利诉求等等。全过程协商能够以正式协商制度为主体,包容非正式协商和非协商性意见表达,广泛容纳多元声音和利益诉求,为协商提供信息基础,激发百姓和各协商主体关切公共事务和参与协商的热情和责任意识。再者,全过程协商的包容性能够更好地反映群众诉求,规避多数投票决策的弱点,更加关切少数或边缘群体权利,凸显共识性民主的制度优势。
其次,新技术和新媒介的发展和运用,也为破解协商民主的地域和人口规模难题提供了重要手段,使协商可以摆脱“在场”要求,将协商延伸至广泛的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如数智技术,即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应用“云场景”使协商交往呈现上下交流、横向联动和多方联动的交往格局;“云传播”拓展了传播形态、丰富了传播内容,使协商主体能够更便利、更准确地提取和分析数据;“云知识”降低了协商主体的知识分享和协作成本,使其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获取协商所需的知识,有利于激发协商主体智识,提高协商质量。新技术和新媒介的发展和运用,使协商可以跨越地域空间、打破时间界限,形成一个更加开放而包容的论坛场域,从而有效破解协商民主的地域和人口规模束缚。
(三)让系统运转起来以及更具创造性的协商代表模式
首先,在全过程协商中,系统的各个部分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耦合。一方面,七种协商渠道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又相互耦合。如政党协商,即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协商议题涉及“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修改、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又如人民团体协商,即人民团体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或参与政协组织的协商活动,协商内容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实际问题。同时,系统中各协商渠道的协商目标具有耦合性,即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科学和有效运行,促进民主治理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各协商渠道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也相互关联耦合,如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的耦合,经政协协商产生的提案,可经规范的程序安排纳入人大协商;政党协商与政府协商相耦合,如政府协商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等。社会组织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等,也可经一定程序与政府协商相耦合,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在全过程协商内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问题五大协商领域既分工又相互耦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全面发展,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与协商事项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在系统内根据协商议题的分工,以复合协商主体的形式广泛参与到各协商渠道之中。
其次,全过程协商创新了代表模式并嵌入到协商系统中,更好地实现了代表的回应性。在我国基层协商中,创新了多种协商代表模式,如浙江温岭基层协商探索出了一种混合式代表机制,一是以抽样的方式产生村民代表,成为“受信赖的代理人”;二是村民代表和人大代表友好协商,形成混合式代表制,从而在协商体系内实现了村民自治协商与人大代表协商的耦合,同时,建设人才库,使代表的构成融合精英与大众,破解了协商与代表的张力、统计代表与政治代表的对立,“将选举和选择、精英和大众、代理和委托代表模式等不同的代表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再如云南省盐津县“推选+抽选”的代表选取程序以及上海实践的复式协商民主抽样程序等,均是对协商代表模式的有益探索,但无论何种协商代表模式,协商代表均扎根于民众,产生自民众,能够更好地代表民众利益、更广泛地回应民众诉求、更大程度地凝聚共识。另外,社会组织协商也拓展出一种全新的代表模式,作为“自我赋权(self-authorized)的行动者”,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能够在协商中代表各自领域内的公众利益,并嵌入到全过程协商系统中,发挥代表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结语
协商民主面临规模难题的困扰,破解难题需要回应两个问题:协商对话在何种地域和人口规模内是可能的?政治代表如何更具回应性?规模收敛和规模延展路径,分别从微观协商的可行性和宏观协商的可能性两个视角回应难题,但也遭遇困境。系统路径源于第四代协商民主理论提供的系统性思维,尝试为回应难题提供更为周延的理论证成:它通过放宽协商输入的标准,包容非协商性元素和大众意见的非正式表达,增加大众意见向协商系统的输入;同时,在政治代表的协商和大众意见之间,形成高质量的互动,并创新代表模式,嵌入到系统内协商决策的各个环节中,更好地处理了协商民主的地域和人口规模难题以及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难题。但是,系统路径也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中的“全过程协商”,推进了系统路径的创新性发展:通过对系统包容性的拓展和数智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更好地实现系统的分工耦合使系统良性运转,甚至提供了更具创造性的代表模式,为破解难题提供了创新思路。系统路径的发展,仍需探讨系统内各项衔接机制的完善举措,探讨代表模式的创新,探讨如何运用数智技术服务于协商民主发展并规避技术发展对协商民主价值的潜在危害等系列问题。
责编 | 朱佚琳
一审 | 邹亚宏
终审 | 杨奕斐
文章来源:王宇环.规模收敛、规模延展、协商系统及其创新发展——探寻破解协商民主规模难题的三条路径[J].湖北社会科学,2024,(09):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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