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表的露脸版,预料之中,已被投诉删除。
写了十年多的潜水专栏,一直提倡以正规教育,维护潜水安全。违规业者,关系学生安危,性命攸关,有义务继续执行舆论监督,确保公众知情权,以维护公共利益。
至于除牌教练会不会寄居于其他组织,意图死灰复燃,那也难说得很,只好听天由命。能给公众做的避雷,也就到这了。 求菩萨保佑,没人再会掉入黑心业者的坑里。。。阿弥陀佛🙏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当肖像权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录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媒体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合理使用之认定——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积极回应现实问题,民法典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写入其中,一方面充分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自由,第1025条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划出了法定的规则底线,以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录自法治网文章:【划定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法律“边界”】)
严防违规业者,传播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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