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判决“溶解”信访疑难 非诉机制力争“事心双解”

政务   2024-09-27 17:49   宁夏  

类案判决“溶解”信访疑难

非诉机制力争“事心双解”

近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以类案判决为依据,成功“溶解”两起疑难信访案件,成功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以“如我在诉”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Part.01

开发商延期交房

70名业主能否获赔违约金?

青铜峡市居民李大叔购买新房时,与开发商约定2022年10月28日前交付,但新小区因多重因素延迟交工,直至2023年7月1日才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迟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李大叔同小区70余名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但开发商认为延迟交房的原因是房屋开发过程中遇到疫情,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多次协商未果后,该小区部分业主选择向法院起诉。

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高效使用司法资源等问题,青铜峡法院选择个别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立案审理,告知其余业主等待法院裁判结果后再行处理。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其他业主认为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低,但又不愿采取诉讼,于是选择信访方式表达诉求。

究竟“应该何时交房?”“延期违约金是多少?”成了李大叔及业主们的共同心病。

Part.02

深入社区联合调解 

 “类案判决”化信访难题


延期交房问题涉及70余户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能够妥善处理此次纠纷,让信访疑难“溶解”在诉前,让类案纠纷得到化解,青铜峡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和特邀调解员共同前往涉案不动产所在社区,邀请住建局、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联合调解,打破以往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固定成员的“三固定”模式。

通过仔细对照李大叔和小王的购房合同,结合该小区被诉至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类案判决判处的“按房款标的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判项,与纠纷双方开展调解。最终李大叔和小王同意撤回信访,以开发商律师核算的71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至此,该两件信访案件得以成功“溶解”。

Part.03

法官说法

1.违约金的约定。约定“违约金”在日常合同、诉讼活动中常有应用,通常我们称它为“防小人不防君子”,是为敦促双方诚实积极履行约定的一种手段,违约金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固定数额,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另一种是约定计算标准,如百分之几、千分之几等。本案中,合同中的违约约定即为计算标准,该种违约计算是以合同标的(本案即房款金额)为计算基础。所以日常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除了注意单价、交付等重点信息外也要格外关注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条款。
2.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内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例如本案对于延期交房的时间计算中就扣除了疫情期间、冬歇期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时间损失。
3.共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因李大叔所在小区房屋单价、面积、购买时间有所不同,这就无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说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概念,故而不适用共同诉讼。这时如需诉讼,个人单独诉讼即可。


文:黄婧

编辑:王冬莹

审核:马婷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关注司法动态,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文化,促进司法公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