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对湖北捷顺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运行污水处理站污染防治设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万元。
这个处罚决定也引申出了曝气能否关闭?间歇曝气是否违法的问题?间歇曝气方式在很多低负荷的污水处理中比较常用,但是很多小伙伴并没有考虑过这种做法是否违规,大家都很习以为常的事情,是否也存在未按照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处罚的风险?
因停运部分环保设施被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1、污水处理厂因脱泥机故障长期停用,被罚10万元!
2024年5月21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下沉督察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环境问题,要求属地进一步核实;南漳分局会同市局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你单位相关台账,发现你单位所属武镇片区污水处理厂1#脱泥机自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长期故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污泥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漳县河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进行行政处罚,处罚10万元。
2、污水处理厂因消毒设施故障擅自停用,出水达标仍被通报!
2023年3月13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环保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吴阳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处理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紫外线消毒系统未开启,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正在排放;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污水排放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3月10日,某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罐未运行,消毒池未消毒,重要的是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未超标。调查人员遂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建议处罚款41.5万元,考虑到出水(大肠菌群)达标,又是首次违法,依法减免20%,最终建议处33.2万元罚款。
4、擅自停用沉砂池,污水达标排放仍被处罚60余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生态环境部对于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3、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之前的法律法规要求,非检修情况下并不能停运环保设施,打申请也不行,要么就违法了,但是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中有了新的要求:(节选)
来源: 环保工程师 I 污托邦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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