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

政务   2024-11-28 18:18   湖南  

昨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7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100%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提升。到2030年,全国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在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保障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和服务地域范围,推行“网格化”收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健全完善“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体系,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基本盘。

同时,不断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推动建立市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有保障,偏远地区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动态完善“平急两用”处置能力作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支持偏远地区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长效机制,鼓励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

在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优化调整。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在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方式改革,优化利用处置方式,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周强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3.《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领域。为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和严格管控填埋处置为抓手,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方式改革,优化利用处置方式,守牢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到 2027 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 100%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到 2030 年,全国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二、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保障能力
(一)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运效率
促进收集便利化。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和服务地域范围,推行“网格化”收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为其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服务。
推动转移快捷化。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深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研究扩大纳入试点的危险废物种类。支持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间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提高危险废物转移效率。
(二)不断健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体系
动态健全集中处置保障体系。推动健全完善“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体系,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基本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有效支撑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促进区域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支持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协同规划、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运行,着力提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三)不断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
完善收集处置体系和处置方式。推动建立市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有保障,偏远地区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动态完善“平急两用”处置能力作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
优化偏远地区收集处置方式。支持偏远地区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长效机制,鼓励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采用移动式处理处置设施或设备,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
三、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四)调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
强化政策引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配置效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优化调整。科学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严格管控堆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促进再生利用。推广应用危险废物利用先进技术,推动健全危险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设废活性炭再生中心。
完善处置结构。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 3万吨/年。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更好发挥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益补充的作用,重点处理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
(五)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落实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支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集团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建设集物化、焚烧和填埋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体的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
打造高水平利用处置企业。依托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鼓励将危险废物转移至高水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六)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
逐步降低填埋处置量。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科学发挥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作用。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支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不足的省份新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设施。
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大力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每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产生总量和贮存消减量之和的比值)稳中有降,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金精矿氰化尾渣、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长期大量堆存。
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帮扶,推动依法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强化环境风险排查治理。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更好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健全极端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八)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
强化全过程管控。加快建设运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废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流向的跟踪管控。
强化实时动态监控。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紧盯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三个环节,运用统一的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转移联单编号、电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等三个编码。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2025年长三角区域相关省份和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实现强化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转移轨迹记录。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装树联”。推广智慧填埋技术,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追溯定位和渗漏风险实时监测预警。
强化数据协同治理。建立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分级审核机制,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业务数据共享,建立利用大数据手段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机制,提升精准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的能力。到 2027年,推动危险废物申报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
(九)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构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底图”,突出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建立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清单。规范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对指定废物在规定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联审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纳入排污许可,探索“一证式”管理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再生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鼓励出台危险废物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组织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部门合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十一)深化科技支撑
强化危险废物基础科学研究,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项目部署。推动先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加快发挥国家和 6 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技术支撑作用。
(十二)强化监管执法
加强监管、监测、执法联动,持续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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