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企业新兴市场“出海”:走进非洲之南非篇

学术   2024-10-29 18: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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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非洲之南非篇

南非地处非洲大陆最南端,有超过6200万的居民,其官方语言有11种,通用语言为英语和阿非利卡语。从地理位置上看,南非东濒印度洋,西临大西洋,位于两大洋的交通要冲,拥有超长的海岸线,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从商业环境上看,得益于南非稳定的政治环境以及南非政府近些年来为改善治理环境、打击腐败、解决阻碍经济发展的堵点方面(例如能源、电力短缺)所做的努力,总体上保持着对外国投资者的持续吸引力,甚至被誉为非洲最先进、最多样化和最具生产力的经济体。

近年来,中国与南非关系进入“黄金时代”,中国成为南非主要投资来源地之一。截至2023年底,中国企业对南各类投资存量为101亿美元,涉及矿业、家电、汽车、建材、金融、传媒等领域。[1]

本文将主要对中国投资者向南非投资通常最先关注的关键问题予以提纲挈领式地介绍,从而帮助有意在南非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可以做到提前规划、有的放矢。

01

外商投资的一般准入要求

南非负责外商投资的政府机构主要为南非贸易、工业与竞争部(Department of Trade, Industry and Competition of South Africa),主要负责促进和监管外商投资、监管贸易政策和经济战略。

南非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单独立法,与外商投资有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投资保护法》(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Act)和《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均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其中,《投资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以实现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竞争法》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更广泛的所有权,特别是注重增加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人士的所有权。

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南非没有一般性的外商投资限制。不过,根据2019《竞争法》修订案的最新要求,南非开始引入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南非总统需要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来负责审查外国公司的并购行为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但这一制度较新,具体落地的影响还有待实践观察,但从过往经验上看,这一制度尚未对外国投资产生实质性阻碍。

02

南非反垄断审批

触发门槛和申报要求

根据南非《竞争法》相关规定,达到一定财务标准的合并交易(“合并交易”是指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对另一家公司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控制权)需要自愿或强制向竞争委员会提交反垄断申报并获得审批。根据不同的财务标准,合并交易被分为大型合并、中型合并和小型合并三种,其中除小型合并为投资者自愿申报外,中型合并和大型合并均为强制申报。具体如下:

对此,中国投资者需提前评估其交易是否可能满足需强制申报的标准或是否有可能引发竞争方面的问题。如是,则需在交易完成前事先或者自愿进行南非反垄断申报并获得审批。

申报费用

小型合并申报无政府收费。中型或大型合并申报的政府收费大概在1万美元或3万美元左右。

03

典型的公司形式和设立流程

南非公司类型分为营利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其中非营利公司为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不能向其股东分配股息,而营利公司则相反,其成立就是为了给股东带来收益,其可以向股东派息。营利公司的主要公司形式包括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ies)、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ies)、个人责任公司(personal liability companies,通常用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国有公司(state-owned companies)。其中私人公司是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公司形式。

对于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它们的主要特点和区别如下:

设立南非公司的主要流程如下:

(1)

选择公司名称并办理公司核名;

(2)

准备公司注册地址;

(3)

准备公司章程;

(4)

向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CIPC”)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成立通知和董事任命通知。

在向CIPC提供所有所需文件后,成立一家南非公司大约需要10-15个工作日。

04

外资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重点提示

南非一般允许外籍个人和外国法人实体在南非持有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土地权利,且没有特别限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南非政府曾在2011年9月发布过一份关于土地改革的蓝皮书征求公众意见,在这一蓝皮书中提出过计划对外资的土地所有权施加一定的限制与义务。因此,从上述蓝皮书的态度上看,外资土地所有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不稳定性概率。但由于上述蓝皮书几乎没有解释具体的细节,所以改革方向还不明晰,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程序合规的角度,南非的土地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默认是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与之相对应的,南非的不动产登记具有专业性的显著特征,不动产登记需要由有资质的不动产转让律师(conveyancer)来主导,其负责准备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并提交给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在这一登记过程中,不动产转让律师将会核实税款、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均已缴清、核实原始地契、转让契据等必要文件,保证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合规和顺利进行。

05

外汇管理

南非的外汇管理部门为南非储备银行(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及其金融监管部(Financial Surveillance Department),但有部分日常外汇管理的权力下放给有外汇交易许可的银行行使。一般来说,南非是一个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禁止未经许可的外汇交易。但近些年来南非一直在放松外汇管制,逐渐转向为一个对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的制度,而非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的制度。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南非公司可以在经授权银行批准(而无需经金融监管部批准)后,向其非南非居民股东汇出利润;同时也可以在事先取得授权银行或金融监管部(如果事项超出银行授权范围)的事先批准后,接受外国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06

黑人经济赋权法

南非政府为了纠正过去因种族隔离政策给黑人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以及提高黑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自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提供了黑人经济赋权(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BEE”)的宪法基础后一直在逐步推进黑人经济赋权政策。其中,于2003年通过的《广义黑人经济赋权法案》(Broad based 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B-BBEE法案”)是重要的框架性法律,但是该法案并没有设定具体的政策目标,而是授权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发布具体的《良好行为守则》。之后在2007年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发布了《黑人经济赋权良好行为守则》(B-BBEE Codes of Good Practice),确立了适用于所有行业通用的广义黑人经济赋权(“B-BBEE”)的行为准则。

B-BBEE法案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和公共实体(例如Eskom等国有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优惠采购政策时,考虑并在合理范围内遵守适用的B-BBEE法规。不过,B-BBEE法案并未要求私营企业遵守B-BBEE规定。但尽管如此,对于需要与南非政府及其国有企业开展业务以及需要从南非政府手中取得特定许可证的私营企业,其在面临来自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压力时,可能不得不选择遵守B-BBEE的法规,否则其业务可能会遇阻。简单来说,《黑人经济赋权良好行为守则》设立了一套企业黑人经济参与的评价标准,从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技能发展、企业和供应商发展、社会发展等五个要素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评分方法,最终企业的B-BBEE得分将反映在认证机构出具的B-BBEE证书上。评分越高的企业,意味着其具有更高程度的“B-BBEE”采购认可程度,其下游客户也就能在其评分中转化为更高的BEE采购支出,以此来鼓励各企业提高B-BBEE得分。

此外,某些特定行业还制定了行业专属的B-BBEE行为守则,一旦这些行业守则被正式公报,在所在行业将优先于《黑人经济赋权良好行为守则》进行适用,当前已有守则的行业包括国防、农业、金融、综合运输、建筑、旅游业、房地产、通信、会计业、矿业等。例如,就矿业来说,规范其行业的矿业宪章曾历经多次修订,其中特别规定了黑人所有权的目标,其先后将黑人所有权的占比由26%提升至30%。但是在2019年矿业宪章被南非矿业理事会发起诉讼挑战,最终使得矿业宪章中包括其所有权比例规定在内的部分条款因违宪而被南非高等法院判决不予执行。但是该判决仍对此留有余地,如果在授予矿权时附有BEE的相关条件,则该等规定仍然可以执行。因此,在具体项目中,对于矿业公司所获矿权的条件以及公司的黑人持股比例将是尽调的关注重点,需要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此外,在其他行业中也都不同程度的设置了黑人所有权目标,例如在建筑行业中对建筑承包商及其建筑专业机构设定了35%的黑人持股目标,在旅游业设置了30%的黑人持股(且黑人女性至少15%)目标。这些行业行为守则中的要求均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关注,评估其实施要求和程度,从而能够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即可提前考虑。

因此,对于在南非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而言,需要特别关注B-BBEE的相关要求,评估所投资行业的B-BBEE的实际执行情况,避免因B-BBEE评分不足或不满足行业强制性要求而导致业务遇阻或无法正常续期相关许可证。

结语

当前,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非洲一直是中国投资者的热门投资目的地。尤其是南非因其丰富的资源、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一直以来是中国投资者在非洲的重要投资目的地。我们期待并相信中国企业在南非以及非洲其他国家的投资脚步将进一步扩展。后续我们也将进一步与各位读者分享其他热门非洲国家投资的重点法律问题。

脚注:

[1] http://www.cidca.gov.cn/gjhdq/fz/nf2.htm

本文作者

俞珍珍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yuzhenzhe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融资、公司并购与重组以及外商投资等

俞律师拥有十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业务功底,协助众多中国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新兴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等在中国境内外开展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并及重组、战略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和许可等,并协助客户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完成投资退出等,为投资并购活动提供全价值链的法律服务。

赵嘉宁


律师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张蔺觉、耿云天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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