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投标人需在欧洲,美洲或亚洲有独立的技术中心,为招标人出海产品提供全球化支持。
4.3投标人需在安全气囊控制器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实力,如有多个安全气囊控制器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专利及安全气囊控制器功能安全相关的专利。
4.4针对功能安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4项要求:
4.4.1投标人应具备功能安全标准的量产产品实施能力,自身研发流程符合功能安全流程、SOTIF流程并有DAKKS授权的国际权威机构认可资质证书,需通过ISO9000/ISO16949认证,需要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评估报告证明材料;
4.4.2从安全气囊控制器产品功能安全咨询角度考虑,投标人需具备安全气囊控制器量产产品开发及功能安全咨询上双重能力,近3年内功能安全域控制器相关量产产品开发项目不少于3个,需提供证明材料;
4.4.3投标人需具有丰富的功能安全测试经验,投标人需在报名材料和投标方案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4.4投标人应标方案中关于软件部分可以展示动力域相关的案例,至少包含软件安全需求、软件架构、单元设计、安全分析(DFA及FTA)等;
4.4.5投标人应有稳定的DAKKS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计划机构合作伙伴,需提供合作证明、合作颁发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4.4.6投标人具备符合资质的25+功能安全咨询团队,并可保证本项目人员投入,需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工程咨询部分不允许转包或分包任务给第三方。
4.5投标人需在功能安全、ASPICE之间实现无缝整合,能够提供一种全面的解决方案,不得将此项目转包给其他个人、组织或机构实施。
4.6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无不良商业行为;
4.8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未正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
4.9投标人未正在被行政机关列为经营异常等情形;
4.10本次采购不接受挂靠公司报名;
4.1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