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基础资料完善
02 入驻与提价规则
03 异常情况监管
04 报备平台相关
05 督导伦理守则
一 基础资料完善
二 入驻与提价规则
(2)个督提价规则平台参考专业胜任力标准与运营意见制定提价规则,督导师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主定价。基本规则有:
①提价时需符合对应的资料要求;
②过往入驻未进行过面试的督导师需在最近提价时补充面试,按照上述入驻流程提交资料;
③已通过面试请直接填写《咨询师之家收费调整申请书》,审核通过即可;
④异常情况出现:如投诉、督导反馈过低,可能会重新面试了解情况。
注:此处督导反馈指平台使用的《督导满意度问卷》,可问工作人员获取。
(2)团督提价规则平台参考专业胜任力标准与运营意见制定提价规则,督导师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主定价。基本规则有:
①提价时需符合对应的资料要求;
②过往入驻未进行过面试的督导师需在提价到下一个等级时补充面试,按照上述入驻流程提交资料;
③已通过面试的督导师/同一等级内调整收费,请直接填写《咨询师之家收费调整申请书》,审核通过即可;
④异常情况出现:如投诉、督导反馈过低,可能会重新面试了解情况。
注:此处督导反馈指平台使用的《团体督导满意度问卷》,可问工作人员获取。
3.其他板块
平台同时还有三人督导、倾诉督导、咨询师内部督导师等针对性板块,具体申请方式可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了解。
三 异常情况监管
1.督导投诉
受督咨询师作为同行业专业人士,其反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反馈出现以下异常时,平台会介入了解情况,可参考投诉处理流程。
①涉及督导师存在严重违反伦理或平台协议的内容;
②督导师的总体反馈平均分未达到平台要求(个督≤12;团督≤16)。
四 报备平台相关
1.危机干预相关
(1)受督者的来访者出现危机情况督导师需指导咨询师进行危险性评估; 指导咨询师做好安全计划; 指导咨询师以恰当的方式打破保密原则; 指导咨询师做好危机干预和报备记录; 处理好咨询师的焦虑和压力,准备提供及时督导支持。
督导师需指导咨询师进行攻击性的危险性评估; 指导咨询师以恰当的方式打破保密原则,不仅有警告责任,也有保护责任; 指导咨询师做好危机干预和报备记录; 处理好咨询师的焦虑和压力; 指导咨询师自我保护。
督导师需指导咨询师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重程度评估; 指导咨询师以恰当的方式打破保密原则; 指导咨询师做好危机干预和报备记录; 处理好咨询师的焦虑和压力; 指导咨询师自我保护。
督导师需帮助受督者评估自身危机情况,评估其对咨询工作的影响; 揭示咨询师的个人议题,提醒其与个人体验师沟通; 提醒并指导受督者转介来访,甚至是暂停咨询工作。 如果出现即刻高危情况,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生命安全第一原则,督导师需进行相关的危机干预工作。
提醒:平台上的受督者出现危机情况,督导师需向平台报备。
督导过程中对于来访者信息的保密程度,与咨询服务是一致的,但对于受督者督导过程的保密是有限保密。督导师评估认为受督导者存在违反咨询伦理或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咨询工作情形的,督导师有权将上述情况通知受督者所在的工作、培养单位/平台等。
提醒:若是壹心理平台(包括倾诉、咨询、此刻、学院实习、之家等)的受督咨询师存在上述情况,督导师需提醒受督者伦理风险并及时报备平台,平台专业组会介入了解情况。
五 壹心理督导伦理守则
宗旨
本条例的制定目标是为了保证和提升本平台所提供的心理督导的专业服务水准,保障受督者及受督者专业服务对象的权益,维护平台社会声誉。本条例作为平台入驻督导师所必须遵守的专业伦理规范,同时亦作为平台处理有关督导的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1.总则
1.1 督导师必须首先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的所有规范。在此基础上,基于督导工作本身的内容与工作特点,督导师必须同时遵守以下各项条例。
1.2 督导师自身应遵循伦理守则,同时在督导中指导受督者遵循相关专业伦理规范。
2.专业胜任力
2.1 督导师应努力保持自己在所督导领域的胜任力以及从事督导工作的胜任力。
2.2 督导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且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师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2.3 督导师在对他们不太熟悉的领域进行督导时,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来保证工作的胜任力并保护其他人不受到伤害。
2.4 督导师在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受督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师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受督者。
2.5 督导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受督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3.专业关系
3.1 督导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督导关系界限;不得与受督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受督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3.2 多重关系是指督导师与受督者之间除了督导关系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的社会关系。督导师应了解,当一种多重关系有可能损害督导师的判断以及使被督导者面临被剥削的风险时,它就是触犯伦理的。因此,督导师应尽量避免与受督者之间非必要的多重关系,当多重关系无法避免时,督导师应对此多重关系议题保持敏感性,评估多重关系可能对督导工作及受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根据专业伦理相关规定对多重关系进行妥善处理。
3.3 督导师发现受督者与来访者存在多重关系时,应对此多重关系议题保持敏感性,主动在督导中讨论多重关系可能对咨询工作及来访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指导受督者根据专业伦理相关规定对多重关系进行妥善处理。
4.知情同意
4.1 督导师应向受督者提供有关督导师个人受训背景、专业经验、督导资质等相关信息。
4.2督导师应向受督者说明督导目的和过程,包括将要采用的督导方法、督导的时间安排、督导师对他们的期望、督导师的理论取向、督导中要求的文件记录类型、评估方式及标准,以及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
4.3督导师应明确告知受督者,来访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督导师必须确定受督者已经将心理咨询或治疗的相关要素告诉来访者。受督者提交的督导案例信息,应该事先获得来访者的知情同意。
5.保密
5.1 督导师应该明晰,督导的目标是受督者的专业发展,督导中暴露的个人信息将得到尊重并尽可能敏感地进行对待。
5.2 督导师必须对督导中暴露的来访者隐私信息履行保密责任。团体督导中应做好相关保密措施,包括签署保密协议、团体督导参与人员的筛选、网络团体督导过程中的保密监控,等等。
5.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督导师须采取保密突破措施:受督者的来访者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严重危险;受督者的未成年来访者受到虐待;法律要求披露。
6.对受督者的评价
6.1 督导师应定期评估受督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受督者时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2 督导师应审慎评估其受督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3 督导师评估受督者对当前正在工作的来访者存在胜任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建议并指导受督者对该来访者进行转介或其他专业处理。
7.督导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7.1 督导师应熟知心理健康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精神卫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条款内容,保持对法律相关议题的敏感性。
7.2 督导师应通过多渠道学习和寻求顾问咨询,了解法律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当督导中遇到法律相关问题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