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课表来了!新年第一课!
1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喊你来“充电”!
2024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百人培养计划”一经推出,在法律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19个省级律师协会推荐优秀律师参加。
2025年,中国政法大学即将推出“年度学习卡”——律师实务高级研修班(面授):从近百个专题中自主选择“20天”的课程,学费12800元。
1月4日—7日的涉税课程,是中国政法大学推出的律师实务高级研修班(“年度学习卡”)的预热课程,3月份后会有大量的课程,供学员选择。
“顶级大咖”“十大模块”(任选)“超级实惠”“灵活使用”,有望成为最受法律人欢迎的“年度礼物”!更是律所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抓手”!
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加曾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为四面八方的小伙伴推出了13堂精彩绝伦的法学大课,观看人次突破116.4万。讲座中,各位名师金句频频。加加君汇总了他们的经典15句,分享给意犹未尽的小伙伴!
车浩经典15句
1、在法学教育中,法学院提供的只是其中最核心最基础的一部分,但是它不等于法学教育的全部。
2、案例是整个法治的细胞,根据规则解决案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缺乏案例的教学不是完整的教育。
3、上大学过程中会把一个人的精神世界的容量变大,使得有一个比较很大很宽的底盘。在学习过程中,就像承受一个波浪的冲击,不断的往前冲刷河床,使他变宽广,变得能够处变不惊,逐渐扩大精神世界的容量。
4、知识和视野是可以传授和感悟的,但是方法和能力只能来自于自身反复的训练。
5、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对法学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在学术上我们是欢迎的,正是由于不同学科的交叉和碰撞,才取得了学术创新的成果。
6、记忆需要知识,但是不等于知识,那么记忆是对知识有体系有方法的运用,这需要老师指导。但老师指导之外是否达到一个娴熟的程度,就依赖于学习者自身反复的练习。
7、理论和法条之间,理论和理论之间,法条和法条之间,通过各种大小长短不一,或显或隐的逻辑绳索,相互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密密麻麻的各种层级的逻辑网络,这就叫刑法理论的知识体系。
8、通常情况下,一个学者的理论是不是很伟大,不是立刻要求他去指导司法实践;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力,往往是通过专业共同体这个中间层去传达的。
9、对法学研究来说,除从事法律工作基本的逻辑能力之外,想象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只能是贴着地皮往前拱。
10、生命和自由有一个不同的就是生命只能按照质来算,它是无价的,它不能被量化;一个人的生命通常来说不能够做比较,不能够积累,不能为了两个人杀死一个人,是不能被量化的。但是自由,它是可以量化的。
11、刑法理论是鲜活的,它不仅可以对实践发挥作用,而且对某一个问题来说,理论可以提供多种方案。
12、对理论工作者来说,学者要承担起积极的向实务工作者不断的输送理论武器的任务,如果你不做这个工作,你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共同体当中的一员,你还能对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什么作用呢?
13、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不管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需要与时俱进、积极的学习,因为刑法理论日新月异,而我国刑法理论基础比较薄弱。
14、有一个观念把很多问题的解决理解成是唯一正解,所以全国统编一个答案,司法考试统编一个答案,大家都要学这个。那么唯一正解,恰恰背离真正的法学这个学科的本质。
15、对于每一个法律人来说,不管从事理论还是实务,法律虽然是立法者所立,但是法律所反映的生活关系,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先于立法者的存在。
陈伟经典15句
1、刑事疑难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发现它的存在需要一双慧眼,需要我们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前提下予以识别与揭示。
2、刑事疑难案件并非是“非典型案情”的特指,有可能是立法带来的,也可能是司法解释带来的,还可能是司法理念带来的。
3、刑事疑难案件的刑法适用,是指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前提下的实体法适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案件是刑法解释不能胜任的职责。
4、就刑事疑难案件而言,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与之不具有直接匹配性,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予以接济应作为常态和必需。
5、刑事疑难案件的解决必不可少的需要解释,解释已经成为刑法适用的内在组成部分,合理的规范解释是结论得出的必经之路。
6、刑法解释具有多元性,对应的结论也具有多元性,解释结论不是简单的机械推理,需要在法理、事理、情理之间不断审视。
7、刑法解释蔚为大观眼,个案解释与学派或者立场关系不大,重点在于依赖该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妥当。
8、解释需要回归到具体的语境之中,遵循相应的价值与规范目的,而不是简单的符合性判断。
9、所有的解释都是探求规范结论合理性的过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形式解释,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主观解释。
10、刑法解释不能废弃刑法条文,不能忽视刑法总分则之间的内在关系,刑法解释不能以“漏洞补充”之名而行立法之实。
11、刑法解释不能以预防必要性作为结论得出的实质依据,刑事政策的介入不能随意突破法治界限。
12、刑法解释应当保持理性中立的态度,不能单纯以犯罪证成为唯一目标,也不能以排除犯罪为核心宗旨。
13、解释方法的可适用性,不能保证解释结论得出的妥当性。
14、法益作为衡量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的标准,在欠缺法益保护实体的情况下应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质理由。
15、后果思维或者结果审查应作为刑法解释结论的通用方法,刑法解释需要在“规范——事实——结论”之间不断的循环往复。
【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