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保证人剥离担保的54种情形

学术   2024-11-20 00:01   河南  
来源:法务之家


当前的经济形势依旧不容乐观,尚未真正抵达谷底。各种经济指标和市场表现都清晰地表明,我们仍处于一个艰难的下行阶段。

2024年有数据表明我国居民负债是200万亿,人均负债率14.3万,国内家庭的负债率达到了56.5%。全国负债逾期人数2024年全国负债逾期人数预计达到3000万人。

我们要坚信,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脱离债务并非遥不可及的幻想。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以及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都是走向无债生活的重要步骤。

真心希望大家能够早日摆脱债务的束缚,重新拥抱正常、轻松、充满希望的生活!

我们闲话少叙,书归正传!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5、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后,未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经过。

17、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9、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1、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8、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9、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0、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1、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32、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5、主债务被重新确认的,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主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36、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上述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7、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9、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0、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1、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仍应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

42、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因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3、若保证人是在得知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才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合同中并未对债权实现顺序进行约定),但事后债权人并未要求债务人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未设立的,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顺位信赖利益,其有权在质权不能设立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4、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45、法律并不禁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约定的财产范围之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46、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7、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于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的情形,应从该合同的内容出发审查认定保证人配偶应否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保证人配偶一方仅是作为保证人配偶身份在合同末尾“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捺印,并没有证据证实保证人配偶的签字是自愿提供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的,其不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8、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9、 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应认定为以贷还贷,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以贷还贷,保证人免责,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50、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51、到期债务转为借款的,被隐瞒借款过程的新保证人免责

52、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53、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54、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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