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女子买鱼却致八级伤残,差点危及生命!法院判决超市担责70%

教育   2025-01-15 19:30   北京  

01| 案情简介:买鱼致八级伤残


2022年9月,王女士在某超市买鱼。当时超市生鲜区现场既无工作人员值守,也未配备专用打捞工具,仅放置了几个方形塑料漏筐。王女士只好自行用方形塑料漏筐捞鱼,但在装袋过程中,其右手掌心不幸被鱼刺伤,因出血不多,王女士未予重视。



被刺伤之后,王女士并没有太在意,发现受伤后甩了一下手掌就没有再管了。

然而,当晚王女士的伤情突然恶化,高烧不退,第二天,王女士被家人送进了医院。据王女士儿子说,抢救的时候,王女士血压最低达到40多(毫米汞柱)情况十分危急。


王女士紧急就医,经诊断,其因被鱼刺伤感染创伤弧菌,并引发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危急症状,随后在医院外科住院治疗84天。


2023年7月,王女士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王女士认为超市应当对此负责,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原告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02| 法律分析


▷  王女士独自捞鱼致伤,为什么要超市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超市处购物,有权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王女士买鱼所在的生鲜区,由于售卖各种鱼虾类海鲜,顾客在捕捞过程中可能存在滑倒、被刺伤或者各类细菌感染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被告超市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现场亦需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以防止消费者危害的发生


而被告超市生鲜区无人看管、未提供打捞工具、未提示相关风险,导致王女士只能自行捞鱼,从而造成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王女士独自捞鱼致伤,难道不需要自担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行捞鱼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在现场无工作人员和捕捞工具的情况下,更应当寻求超市工作人员的帮助;即便选择自行捞鱼,也应当多加注意。因此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被告超市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超市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被鱼刺后导致的创伤弧菌感染等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属常见,故对原告的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  王女士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3|社会警醒


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既应当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应当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做到事前能够对风险做出警示和说明,标明商品的正确用法和接受服务的正确方法,以及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尤其是对生鲜、电器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品类;事中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防止危害的扩大;事后根据已发生的事故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作为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面对经营者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强化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场所规定,规避明知可能有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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