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

文摘   2024-11-02 17:30   江苏  
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是什么,“一户多宅”、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等问题如何依法依规处理……近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指导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据介绍,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以及工作要求,其中妥善处理疑难问题细化了六项内容:明确“户”的认定;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补办要求;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注记要求。

确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五个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程序,即应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级确认、公示(公示期30天)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户”的认定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权利主体主要包括,按“户”取得宅基地的,户内成员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分情况按“户”或以原始取得人员为权利主体进行确权登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对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确权登记的情形,《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权登记: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正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在试点阶段,以大兴、昌平两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区为主,其他涉农区为辅,于今年4月底初步完成地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陆续进行确权登记。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全市各区将采取“一区一策”,按照“调查一批,确权一批”的方式推进确权登记工作。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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