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行为如何区分?

政务   2024-12-26 17:01   浙江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串通投标都是政府采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2024年10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分别占比42%和38%。那么,这两种行为在具体案例中该如何区分,又将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呢?今天就让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评审小组在对P县某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确定的本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房某,评审小组认为这两家公司存在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两家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事后B公司向P县财政局举报,认为自己没有串通投标,是公司相关资料遭A公司盗用,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
  P县财政局查明,A公司和B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除了项目负责人信息相同外,其他部分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A公司工作人员承认,是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房某的身份信息,并伪造了房某的相关证书。B公司恰好也在本次投标中提交了项目负责人房某的相关材料,对A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
  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P县财政局对其作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14275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操纵招投标活动,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盗取B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并伪造相关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行为。B公司未参与A公司的违法行为也不知情,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小鲤提醒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资料:法规处、平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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