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聚焦“四个维度”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政务   2024-12-07 21:07   广西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突出抓好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四个方面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人)管理,综合施策、集中发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一、聚焦采购人监管,持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是以制度为基础,规范采购行为。自治区本级出台制度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13项责任和易发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南宁市、防城港市汇编整理《采购人常见问题清单》,划清采购禁止红线,引导采购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自治区本级和南宁、来宾、贺州、崇左等四市建立了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打造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二是以典型为借鉴,督促责任落实。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并发布政府采购先进做法及经验案例,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经验交流。自治区本级还针对日常投诉案件较多的采购人进行约谈提醒。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三是以结果为导向,开展考核评价。自治区本级、桂林市、北海市将未按要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整体支出等绩效考评进行扣分,以考核评价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二、聚焦代理机构监管,持续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一方面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2021—2023年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共抽查检查353家登记在册的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下达处理决定46份,行政处罚37份,推动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共对126个代理机构622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200余个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对自治区本级检查的26家代理机构进行通报约谈,严明整改要求。

三、聚焦评审专家监管,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立好专家管理“坐标轴”。针对当前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存在的问题,2024年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了评审专家选聘、抽取、权利义务、履职评价、监督管理,为评审专家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行为约束。二是开展专项清理,树好专家管理“风向标”。对存在不正当倾向行为或应回避未回避的专家予以处理处罚及解聘,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专家予以解聘,2024年1-9月共解聘不合格专家250名。桂林市、来宾市财政与纪检、住建等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开展联合惩戒;北海市财政联合纪检部门组织200多名专家开展廉洁主题教育。三是严把资格条件,拧紧续聘准入“总开关”。组织开展专家库新聘专家选聘、在库专家续聘审核工作,重点对资格条件、专业类别、回避情形等信息进行核查。2024年1-9月,全区完成续聘专家审核3929人,新聘专家入库审核1230人。

四、聚焦供应商监管,持续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落实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妥善处理采购投诉事项。2021—2023年自治区本级共收到供应商投诉340件,下达处理决定182份,依法维护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北海市建立质疑事项报告制度,贵港市抓实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程监管,有效避免和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矛盾争议。二是严格处理供应商违规行为。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并公告,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供应商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南宁市、梧州市在政府采购网开设“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栏,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共享平台等信息共享。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提质增效。


编辑: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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