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发布,进一步明确增选、退出机制,同期发布《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健康   2024-07-16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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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防止院士队伍中的不正之风,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效果显现。据不完全统计,已有6名院士被撤销院士称号。在2023年度院士增选过程中,候选人公示阶段取消存在违规问题的5名候选人资格,在院士大会期间处置涉及22名有效候选人的突发重大举报线索。


为了改进院士遴选机制、维护院士称号纯洁性,2024年7月9日,《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发布,明确了院士的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具体如下:


一、院士增选机制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


1.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3)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按程序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二、院士退出机制


1.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3.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4.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5.外籍院士如出现严重的科学道德或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等问题,由主席团审议,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



中国工程院章程

(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中国工程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2.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与评估;
3.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六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学精神,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与评估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科普活动。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
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七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按程序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外籍院士如出现严重的科学道德或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等问题,由主席团审议,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


第四章  院士大会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原则上每逢公历双年份6月举行。


第二十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并批准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2.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5.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6.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他议题和议案。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届中增补成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5.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6.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通过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中国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中国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务院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中国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并任命,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作为当然成员,参加主席团会议;由非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列席主席团会议。


中国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第六章  学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开展院士增选工作;
6.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中国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编辑出版反映工程科技进展与成就、体现工程科技战略研究成果、弘扬院士科学家精神的期刊、书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按照国家财政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中央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定期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表决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加强院士队伍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院士要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面向”,争做“四个表率”,勇攀科技高峰,悉心培养人才,坚守科学道德,传播科学知识,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引领科技创新

第三条  院士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科技创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不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


第四条  院士要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矢志不移做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第五条  院士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原创性研究,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努力成为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和跨学科理解力强、能组织领导大兵团作战的战略科学家。


第三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六条  院士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尊重与宽容,开展平等讨论。


第七条  院士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不草率否定他人的意见。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八条  院士要认真对待他人的评论、质疑和批评,实事求是回应学术质疑。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及时纠正。


第九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奖掖后学,带头破除论资排辈,主动为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创造机会,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打破圈子文化,在更大范围内为国选才、育才,鼓励支持后人超越自己。


第四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条  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强化科技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严谨治学,严格教育监督团队成员和学生,以身作则净化学术和科研环境。


第十一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专利、报告、著作等)以及申报奖项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定排名。对学生或团队完成的工作要谨慎署名,本人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学术贡献“挂名”的现象。


第十三条  院士参加咨询、鉴定、评审、评价、评估、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院士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决抵制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虚假同行评议、操控图像或结果、重复发表等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十五条  作为团队负责人的院士,在团队的项目申报和实施、经费使用、实验记录、伦理规范、成果发表、科技奖励、学位授予等方面要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团队成员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对团队中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批评教育,予以纠正。


第五章  履行院士义务

第十六条  院士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应积极参加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与出版、科技合作、科学普及、国际交流等中国工程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院士标准,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郑重履行选举权利。坚决破除“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评判人才。参与投诉调查时,要深入了解情况,严肃认真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严格遵守增选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切实把好院士入口关。


第十八条  院士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和参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规范个人上报建议。遵守咨询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院士要引领专业领域学术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承担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深度参与国际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国际话语权。举办会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高校工作的院士要按规定自觉承担教学任务,尤其是为本科生授课。院士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走进大中小学开展科学教育;发挥专业特长,针对所在专业领域内社会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声,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开展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院士每年要向中国工程院报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服务基层、兼职、奖惩等情况。


第六章  规范院士兼职

第二十二条  院士要把主要精力聚焦主责主业,在职院士、退休返聘院士原则上不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兼职。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兼职和返聘可适当放宽,允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由中国工程院从严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士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与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团体兼职,兼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兼职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院士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院士兼职按照相关领导干部兼职规定从严执行。军队系统院士兼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院士对外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严谨求实,并客观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涉及本人的采访文章,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公开发表观点时,应严谨、审慎、客观、准确。


第二十七条  院士要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崇德向善、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带动科技界乃至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配合组织妥善处理。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八章  院士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院士不得垄断学术资源、压制不同学术观点、打压不同意见,以及在各类评估、评审、评奖、评价等活动中打招呼、托关系。


第三十条  院士不得有学术造假、草率署名、侵占他人成果等各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院士不得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不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院士参加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取酬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院士不得提名与自己存在亲属、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候选人,以及违反规定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院士应自觉抵制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不得违反规定与候选人私下接触,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


第三十四条  院士不得违规受聘院士工作站和兼职,不得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称谓。


第三十五条  院士不得以“院士”冠名设置非学术活动场所、注册经营性单位等,不得参与有损院士称号和中国工程院声誉的活动,不得接受为本人塑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当院士作出有损院士声誉的行为,违反院士禁止行为规定,以及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警告、通报、停止院士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劝退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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