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头条】悬赏公告!涉及3人

文摘   2024-12-23 16:4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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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志红与被执行人龚文娟(2018)云0702执3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龚文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龚文娟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龚文娟,女,纳西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村委会文荣村1号,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306105426。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文娟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240000.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文娟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10号电话:0888-5331239;

联系传真:0888-5332900。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志红与被执行人尹应华(2024)云0702执819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应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尹应华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尹应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太平村红利组21号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0807905X。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应华财产线索(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840986.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应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10号电话:0888-5331239;

联系传真:0888-5332900。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宁蒗县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81年07月1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94号,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107160516。

执行案号:(2023)云0724执373号。

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454000.00元。

执行案号:(2023)云0724执374号。

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419000.00元。

悬赏期限:本公告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悬赏比例: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永生的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10%比例兑现奖励。

举报电话:0888-3072774(法定工作日)。

联系方式:毛法官。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责编/王君霞

二审/和晓华

终审/郭俊燕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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