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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膳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通知》(教财〔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其中,国家计划地区县为85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地方计划地区五类县为21个原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地方计划地区非五类县为,除国家计划地区县、地方计划地区五类县之外的其他23个县。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及具体“农村”“县城”范围,严格以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为依据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云南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补助经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精准补助、及时结算、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下达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州(市)、县(市、区)相关材料和数据,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测算基础,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指导各州(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提交合理的用款计划。做好本地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使用及数据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受益学生数据信息的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指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强化内部监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测算方案、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助资金,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六条 国家计划地区膳食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膳食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要求,分四档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严格以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为依据执行。
第七条 对于地方计划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切实落实本地区财政投入责任,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齐配足地方分担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资金,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擅自将中央奖补资金用于抵补市县级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地区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结余结转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地区财政投入落实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时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中央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州(市)、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并及时下达。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拨到财政代管资金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方式以拨代支。严禁将补助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补助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内控管理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三)严格规范和核算食品价格,防止出现“套利”等行为。
(四)规范支付管理,支付农产品等食材费用时,应取得正式发票作为付款依据,同时将食品安全合格、有效保质期等证明材料作为付款佐证依据。
(五)严格食堂就餐管理,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完善学校教师、临聘人员等员工食堂就餐收费管理制度,及时缴纳餐费。
(六)每月公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支出,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非营养改善计划在校学生的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建设和条件改善,严禁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核算管理。
(一)实施学校膳食补助资金要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兼)职财会人员配备存在困难的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可在乡镇中心校建账,分账核算。
(三)学校未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的,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伙食费,不得挤占补助资金。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的,单独建账核算食材成本、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不得挤占补助资金。据实结算食堂聘用人员的伙食费,不得挤占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侵占和挪用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强化财审联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收支情况、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学校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每月公开食堂收支,每周公开食堂食谱、原材料价格等信息,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责编/和润黄
二审/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