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降薪就不续签,用人单位不能如此“任性”!

文摘   2024-11-12 17:3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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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hgc”:


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一天,单位电话通知我降薪才能续签,否则就终止合同。我主张不降薪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直接发了通知终止合同,给N+1补偿。请问单位这个行为违法么?

“hgc”,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您不符合上述法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情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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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关系处

责编:杨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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