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自2024年12月1日起
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REC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
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
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
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
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
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
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
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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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发布、苏州新闻广播
拟稿:仇敏 | 审核:鲍俊斐
核稿:钱亮 | 签发: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