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涉嫌性交易,经人举报当事人女技师供叙,没有抓到现场也能定罪

文摘   2024-10-31 07:24   湖南  


作者段跃初


在湖北十堰,发生了一起颇具警示意义的案例。男子陈庆亮到一家按摩店消费,这看似平常的行为,却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当天,陈庆亮作为生面孔进入按摩店,女技师热情地介绍服务项目。按摩店的服务项目价格从168元到528元不等,其中528元的“帝王套餐”在介绍时出现了特殊情况。女技师给了陈庆亮一个眼神,并指向2楼,陈庆亮心领神会。



为了掩人耳目,前台登记的服务项目是168元的颈椎按摩。之后,陈庆亮和女技师在二楼停留约半小时,当他下楼准备结账时,遇到了正在例行检查的民警。民警经调查后,认定陈庆亮接受了特殊服务,当场对他做出拘留4日的处罚。


陈庆亮对此处罚不服,坚称自己仅接受了168元的普通按摩服务,并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无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陈庆亮提出自己选择的是168元按摩套餐,且按摩店前台的消费项目登记表也能证明,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认为民警没有当场抓住他接受特殊服务,仅凭他从2楼下来就认定违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处罚。

而民警一方有不同观点。他们表示此前接到群众举报,涉事按摩店存在特殊服务项目,并且女技师的供述与包厢号码、时长、交易细节等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民警认为结合现场证据基本能认定陈庆亮的违法事实,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妥。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严谨的判断。陈庆亮主张自己仅接受普通服务,但未能提交实质性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现场民警没有当场抓获陈庆亮,也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提交相关生物学检材,但综合考虑该按摩店的服务性质、女技师的供述等因素,能够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 - 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终,法院判决警方对陈庆亮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陈庆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为我们清晰地展现了在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适用的严谨性。无论是执法方还是公民,都应当对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执法过程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而公民在面对处罚时也需要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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