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2日6版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因海外仓“丢件”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经营海外仓业务的物流公司赔偿跨境电商企业损失4万余元。
“所谓海外仓,顾名思义就是位于海外的仓库。目的是为了实现货物跨境销售的本土化服务,最大的价值在于压缩运输周期。”据承办法官介绍,海外仓随跨境贸易蓬勃发展应势而生,其服务范围除仓储外,还涵盖收件、拆件、打包、邮寄等物流形式。
本案中,原告江南公司与被告非亚公司都是中国本土企业(均为化名),前者从事跨境电商贸易,主要在德国亚马逊平台销售真丝商品。按照市场惯例,卖家需按要求先将一定数量的备货投放至销售地的亚马逊仓库,于是江南公司于2020年将一批真丝枕套投至亚马逊德国仓库。到了2021年,该批枕套因种种原因在平台下架,但亚马逊对于下架商品并不提供跨境退运服务,需要卖家提供德国的收件地址以接收退运货物。
此时,为了实现货物跨境销售本土化服务,海外仓需求就出现了。而非亚公司就是一家能够在德国当地提供海外仓服务的国际物流运输公司。江南公司遂委托非亚公司接收并转运1936件退货枕套。
但非亚公司本身并未在德国建仓,于是又转手委托给一家德国当地公司为江南公司接收并转运这批货物。最终,江南公司只收到了1355件退货,于是起诉要求非亚公司赔偿因581件货物丢失造成的各类损失7万余元。
“我们并未就案涉海外仓业务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这笔业务是转托给一家德国本土公司经手的。”非亚公司认为,江南公司不应向其主张权利,而应向该德国公司主张权利。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应准确界定双方合同关系。本案中,非亚公司以自身名义向江南公司发送海外仓服务的报价单,且全程仅有非亚公司工作人员与江南公司进行洽谈和沟通,并未出现案外人德国公司,所以应认定双方之间就海外仓服务成立合同关系,至于非亚公司是否转委托案外人提供服务,不影响本案合同相对人的认定。
其次,应确定优势证据规则。本案比较困难的是证明海外仓发生了丢件的事实。但原告公司并非直接向海外仓投递货物,而是委托亚马逊方面将存放于平台仓库的备货退运至海外仓,再由海外仓重新分拣打包后退运至国内。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平台方发往海外仓的1936件货物的邮寄单号,法院逐件仔细梳理了货物签收的邮件和部分邮单的物流签收记录,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达到了优势证据的程度,在非亚公司无法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于海外仓丢失货物581件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最后,应妥善衡量双方利益。因江南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说明、补开发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结合标的物真丝枕套的合理价值并考虑已经在仓库积压一年有余的折旧等因素,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综合考虑酌定货物损失为5.5万余元。经抵消江南公司本应支付的运费1.2万余元,判决非亚公司赔偿4.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跨境电商需重视风险规避
跨境电商迅猛发展之下,互联网有效解决了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但物流问题仍需要线下进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无法提供本土化的服务,是无法与境外同行同台竞技的,而海外仓即是为了实现货物跨境销售本土化服务应运而生的。基于海外仓的自身职能,其所实现的代收件、仓储、代拆件、分拣、打包、标签等服务均不在境内进行,如果海外仓发生丢件等履行合同中的瑕疵事实,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形,这也是为什么新闻中多见海外仓“丢件”甚至“调包”的事件,但司法诉讼中比较少见的原因。
在海外市场提供“本土化服务”是跨境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合理配置和运用海外仓才能助力跨境电商行稳致远。通过本案的裁判可以引发三个维度的观察:一是地方政府应着力扶持属地龙头企业建立公共海外仓。通过公共海外仓建设避免重复投资的无序低效,突破中小型贸易企业的瓶颈,整合优势资源集中发挥海外仓在清关、税收及属地合规性方面的功能。二是本地物流企业在兼做海外仓业务时要审慎选择合作伙伴。物流企业拥有衔接上下游需求的便利资源,但是在兼做海外仓业务时往往也是与海外仓公司合作,要尽可能在当地选择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的海外仓进行合作。三是中小型电商企业可优先选择中国企业或中国代理商开展海外仓业务。以本案为例,江南公司之所以能够维权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选择的交易对象是中国企业,可以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一般海外仓业务中涉及的损失金额不会特别大,但如果事实发生在境外、合同相对人也是境外企业,需要在境外进行维权,很多企业会选择放弃,所以跨境电商企业要在物流和服务合同的安排上尽可能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