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商家这5种行为涉嫌违法,会重罚!

美食   2024-11-20 17:39   北京  

大家在“买买买”的过程中,有没有遭遇商家的促销“套路”?如果遇到了下面这5种情况,那么商家就涉嫌违法咯!

别犹豫

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吧!


01

秒杀、抽奖内定名单

商家限时秒杀的产品,你永远抢不到,商家设置的抽奖,大奖永远是别人的。
这是因为,商家已经将秒杀产品和抽奖的大奖内定给了“自己人”。

不好意思,这样做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商家,如果你们不想面临高额的罚款,就要记住:
在进行有奖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奖销售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避免虚假宣传、夸大奖品价值、人为干预抽奖结果等欺诈行为哦。


02

无库存或超库存销售

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商品显示库存充足,但当消费者下单一周后,商家却自行取消订单,并表示“没货了”。

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

羊奶粉可以抗癌?美白产品一抹见效?直播间里,主播的嘴骗人的鬼!
在广告营销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功效等,或者在产品检测报告上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相关规定,主播、商家可能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所以!各位主播,请你们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注意宣传用语,采取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适当哦!


04

价格先涨再降,虚假定价

原价3999元,狂欢价1999元,听起来很划算,但其实这款商品从来没有卖过3999元,平时价格只有1399元。
商家的这种虚构原价、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哦。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住,如果你遇到了这种价格欺诈的情况,可以截图保留证据,然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05

特价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条款为理由,拒绝退换货。

这可不行哦!即使是促销类产品,商家也应该承担质量“三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所以,特价促销类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必须为消费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哦!


好了
关于商家常用的促销套路
就先说到这里


希望













广大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的时候,能够少些套路,多些真诚,诚实守信,才能让生意越做越大,越做越好啊!

来源 :武汉市场监管、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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