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简要案情
2024年4月-6月,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陆续收到辖区内三家蔬菜批发部的芹菜以及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荷兰豆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经溯源,涉案的芹菜及荷兰豆均为高新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给上述四家经营者。7月18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批次荷兰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6月30日,四川塞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从云南省昆明市某农贸市场杨某处购进荷兰豆141斤,进价6元/斤,售价6元/斤;6月10日,又从该市场余某处购进芹菜600斤,购进价格1.66元/斤,批发价格2元/斤。
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基本信息截图、付款记录等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回到内江后,当事人将荷兰豆及芹菜批发销售给蔬菜经营者,其中包括被抽检的三家蔬菜批发部和一家商贸有限公司。
至案发,上述荷兰豆和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046元。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标的芹菜、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所销售的芹菜、荷兰豆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该局对当事人依法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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