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著作权登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违法!

政务   2024-08-28 16:00   江苏  

案情介绍

原告是一家从事美甲设计及销售的创意公司。为迎接癸卯兔年,该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创作完成“闪闪兔”(化名)美甲作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发表及销售。2023年3月31日,原告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闪闪兔”美甲产品设计巧妙,销量极佳,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具有一定产品价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美甲店在其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美甲产品与“闪闪兔”美甲在外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闪闪兔”美甲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遂将被告美甲店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原创美甲款式与被告销售款式对比


法院审理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理念过程及设计底稿,在无相反证据下可以认定,案涉美甲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公司,其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闪闪兔”美甲作品具有独特的造型设计及寓意,具备独创性,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销售的美甲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外观整体造型表达基本一致,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过错程度等因素,调解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


法官说法
穿戴甲是一款方便穿戴和卸下,佩戴简单的饰品,深受女性消费者的喜爱。网络热门款式的穿戴甲销量达上万件,这使得美甲产品的独特设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而原告独创的“美甲作品”就属于其智力成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出现新业态创新成果纠纷,该案件的纠纷不是传统定义的“美术”、“摄影”、“音乐”,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被告的美甲产品外观所呈现的视觉效果与原告设计的美甲产品外观在产品形状、轮廓设计基本相同,仅细微处略有不同,消费者在购物时,无法明显地区分出两个产品不同之处,因此,被告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样式、商品上附着的图案等应当认真审查,切忌“拿来主义”,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作为销售者,在商品热卖时,切忌盲目跟风进货售卖,一定要审查进货来源是否有相关授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公司及产品均为化名)

编辑:吴婷

审核:权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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