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政务   2024-10-30 21:19   云南  



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品和

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即日起受理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主动上交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按照《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同一举报线索举报多个单位的,不重复奖励。公安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传真):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0691—2167134

景洪市公安局 

110或0691—2168110、2168013

勐海县公安局 

110或0691—5122745、5125179

勐腊县公安局 

110或0691—8122983


邮寄地址: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德路13号)

景洪市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允景洪街道清泉路12号)

勐海县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双拥路55号)

勐腊县公安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行政中心公安局办公楼)


举报邮箱: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xsbnzgajqbb@qq.com)

景洪市公安局

(547835023@qq.com)

勐海县公安局

(mhgabgs@163.com)

勐腊县公安局

(15887639194@163.com)



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主动上交

枪爆等危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全面消除枪爆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枪爆等危险物品主要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TNT等)、易制爆物品(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炮弹(航弹、地雷、手榴弹、气象火箭弹等)、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各县市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品奖励标准(主动上交的枪爆等危险品经查证为群众发现无主、捡拾、清理遗物等情形):

(一)上交枪支的,军用枪支每支奖励2000元,猎枪、小口径枪等民用枪每支奖励500元,火药枪、气枪、自制枪、改制枪、射钉器改制枪等非制式枪支每支奖励200元;主动上交子弹的,军用子弹每发奖励5元,其他子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奖励10元,炸药每公斤奖励100元,黑火药、烟火剂每公斤奖励50元,导爆索类每米奖励5元,震源弹、手榴弹、地雷等每枚奖励100元。

(三)上交剧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50元,上交易制爆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50元。

(四)上交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予以奖励。

(五)群众发现遗弃的枪爆等危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参照前述(一)、(二)、(三)、(四)款进行奖励。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根据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八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划分: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三款3、4、5、6项的奖励兑现。州级公安机关负责第六条第三款1、2项的奖励兑现。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填写《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重大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通知当事人领取奖金。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对实名举报的属地公安机关必须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同时严格为主动上交人及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的及时予以查处。主动上交人或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当事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 | 西双版纳警方

监制 | 王 娅

审核 | 余立武 
编辑 | 徐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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