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报废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程序
政务
财经
2024-09-27 17:15
浙江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2024年6月,W县某中学将162台旧笔记本电脑(2014年9月购置,原值639900元)作报废处置,自行交由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取得回收残值8100元。W县财政局核实确认,该中学报废处置电脑未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鉴于该批电脑已超最低使用年限,回收残值已上缴财政,且该中学系初次违法等情形,W县财政局依法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本案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案例。W县某中学未经审批擅自报废处置国有资产,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反映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意识淡薄,存在重购置轻处置、重管理轻程序现象,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因此,财小鲤提醒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管理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8号)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编辑/版式: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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