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
- 关键词:全面、自主 -
实施方案有两个关键词:全面、自主。
“全面”体现在三个方面:
全要素:除了主要污染物之外,全部的环境污染要素均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包括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海洋污染、新污染物、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等等。
全联动:排污许可制度与主要环境监管制度之间的联动,包括环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新污染物管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全周期:排污许可涉及排污单位“事前事中事后”整个生命周期。
“自主”则体现在8个“自”:
排污单位实行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自我核查、自我监督,总而言之,就是排污单位要自我负责。
结合全文,我们可以看到:部里对排污许可制度给予厚望,理想中的排污许可制度将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成为承载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体系所产生的包括环评、自行监测数据、企业环境信息、环境信用等等信息的“航空母舰”。
然而,小编所关注的重点只有一句话“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在第9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早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就指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许可证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上的法律定位,既是对排污权的核定,即一种行政许可,也是对排污权的确认凭证。
正如在《续|工厂合并分立或转让的,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吗?》所讨论的,由于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限制,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是不能脱离其对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而自由流动的财产权,而是由生态环境部门所确认的、依附于生产经营场所财产权之上才可实现的从财产权利,应当随生产经营场所一并转让。
当排污许可如果不止于核定和确认排污权,如果能够进一步保护合法取得的排污权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侵害,严格保护排污单位的信赖利益,严格限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适用情形,严格审查排污许可证作为行政许可被撤回的合法性,使排污权能够在合法合理的法律框架下随生产经营场所自由地转移或者交易,那么,排污许可对企业而言不再仅仅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更意味着财产和收益,企业必定会像珍爱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一样珍爱排污权,自然而然做到自我负责。
正像一位朋友在评论中提到的:生产设施没有排污权值钱。
说得好,没有排污权的生产设施连使用权都无法保障,其所有权将一钱不值。
有恒产者,有恒心。排污许可证不仅仅是一个行政许可,更是一份财产权的凭证。严格保护企业的排污权,将会正向激励企业更加自主、自愿地遵守在排污许可证上作出的自我承诺,节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监管的资源。
期待排污许可制度为排污权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逐渐改变猫捉老鼠式的监管模式,真正实现企业的自我核查和自我监督、自我负责。
至于排污许可能否打通环境监管的任督二脉,或许一句电影台词恰到好处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时间会证明一切。
|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微信号:eiacloud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