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观察报告(1月至6月) [中央及国家部委政策观察(土地、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 ]

楼市   2024-11-10 22:30   河北  

四、土地、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

(一)土地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发文机关:

中共中央、国务院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意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意见》明确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新增围填海。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2.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文号:
自然资办发〔2023〕5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通知》明确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应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切实解决地类冲突问题。要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对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的,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图斑监测成果,确保地类认定的一致性,不断夯实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底图”基础。

3.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993.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327.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1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63.3亿立方米。
4.国务院关于《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四川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42.5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06.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8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70.0亿立方米。

5.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3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77.0亿立方米。

6.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2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甘肃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703.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78.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20.9亿立方米。

7.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4日
生效日期:
2024年2月4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陕西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26.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77.6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8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7.0亿立方米。并应健全秦岭常态化长效化保护机制,筑牢秦岭—大巴山、陕北黄土高原—长城沿线生态屏障,实施江河源头、森林、河湖、湿地系统保护修复,加强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治理,守护好黄河母亲河。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

8.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9日
生效日期:
2024年2月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783.5亿立方米。

9.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3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重庆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64.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79.9亿立方米。

10.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6日
生效日期:
2024年3月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河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60.7亿立方米。

11.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4月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12.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5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
2024年4月25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西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1.6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7.2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3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7.1亿立方米。

1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权益司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
2024年5月21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征求意见稿》对土地储备及土储管理进行明确,其中提到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14.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5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新疆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2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23.8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2.3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5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32%;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63.0亿立方米,严格用水强度管理。

(二)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

1.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文号:
发改社会〔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3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导则(试行)》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社区周边可再利用的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以及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闲置校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2.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
建办城函〔2024〕5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7日
生效日期:
2024年2月7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通知》包括统筹推进漏损治理工程、建立健全漏损管控长效机制两大方面内容,共包括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合理制定改造计划、加强施工质量监管、统筹地下管网建设等22方面具体做法。

3.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5日
生效日期:
2024年3月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2024年,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财政补助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市倾斜,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

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号:
财综〔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8日
生效日期:
2024年4月8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通知》指出,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四大方面。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城中村改造资金根据各省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根据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根据各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5.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
财办建〔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
2024年4月3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通知》指出,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示范城市制定城市更新工作方案,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结合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污水管网“厂网一体”建设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重点工作,不断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6.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文号:
自然资办发〔2024〕2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
2024年6月15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通知》指出,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不同情形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简化工作程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替代法定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实施改造,防范法律、安全和廉政风险。实施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在改造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保护权益。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拆除重建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原则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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