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照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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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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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刚刚过去的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5周年。在7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全面部署。在我省的庆祝大会上,省委书记王宁同志提出,要积极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创新点”“实践点”。省人大常委会立足新时代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定位新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努力把各项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特色实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开门立法,努力在立法工作中广泛反映民意。地方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我们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在立法中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一是立法项目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根据群众关切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规。2024年,我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校园安全的热切期盼,及时安排审议学校安全条例,推动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更好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二是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省级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18个,带动州(市)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144个。本届常委会履职以来,通过省级联系点对31件(次)法律法规草案征求基层意见1300余条。其中,2024年对20件(次)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657条,有效发挥了听取立法意见“直通车”作用。三是健全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机制。目前,人大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都会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也都通过网络平台向代表征求意见,很多重要意见得到采纳,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第二,创新监督机制,及时在监督工作中回应民生关切。发挥好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把群众关切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一是监督选题聚焦民生实事。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开展监督项目42个,涉及民生事项的有14项,占比为33%。其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民工返乡就业培训、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开展了质询,通过刚性监督推动政府积极作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二是注重在监督工作中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充分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在监督工作中问计于民。三是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监督工作的评价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持续跟踪问效。比如,针对2022年、2023年开展的3次质询,常委会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就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切实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质询实效的“标尺”。
第三,发挥代表作用,持续在代表工作中汇聚群众力量。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常委会不断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努力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一是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始终坚持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赴基层调研时召开五级代表座谈会等制度机制,坚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工作。二是持续推进代表活动阵地建设。目前,全省共建成14556个代表活动阵地,实现乡(镇、街道)和有3名以上人大代表的村(居)委会全覆盖。我们积极引导代表“进站入室”开展活动,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使代表活动阵地真正成为“民意窗”“宣传站”“连心桥”。三是做好代表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在全国率先制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强化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更好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创新、提高。我们将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重要制度载体作用,通过法定程序,确保人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以地方人大履职的生动实践,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内涵。
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监督制度,依法履行预算、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监督职能,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助力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依法理财,推动财政更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一是拓展全口径审查预算决算的广度和深度。健全预算决算审查机制,形成“预先审查、初步审查和会议审查”的三审工作机制,深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审查,推动预算编制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将审查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对重点任务目标保障情况的审查,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预算编制中得到更好贯彻落实。紧盯落实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等要求,连续3年对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规范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推动部门预算更好体现履职需要、更加规范有效。连续6年先后对35个部门(单位)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满意度测评,推动整改率有效提升。二是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以科技赋能监督,全力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人大监督向实时监督、向人工+智能化监督转变。坚持每月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根据线上发现的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结合每年听取和审议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三是在预算审查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预算审查前广泛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每年都组织召开基层省人大代表座谈会和预算审查专家座谈会,持续跟踪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推动预算编制更好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建立9个预算审查基层联系点,确定40名省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进一步密切与基层和代表的联系。
第二,坚持提质增效,推动政府向社会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一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报告作出制度化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实现了从一般的工作监督向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转变。2018年首次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正式起步,第一个五年周期已经圆满完成,初步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向全省人民晒出国有资产的“明白账”。第二个五年规划正在实施,2023年、2024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今年将听取和审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二是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评价指标体系。立足我省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紧扣人大监督需求,初步建立了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国有资产评价指标体系,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提供支持。三是推动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紧盯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督,推动平台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紧盯行政事业性资产盘活使用情况,加强资产配置和使用的监督,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守住债务风险底线。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已经形成制度,去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全口径听取和审议了我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全省债务底数初步摸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化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为导向,聚焦化债资金筹措、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题询问,助力实现化债目标,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提升债务管理水平。出台县级人大改进专项债务监督的建议等制度文件,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紧盯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平台公司债务风险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强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管好用好债务资金。三是支持财政领域增量政策有效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出的专项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关于增加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持续推动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在云南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人民群众关注热点、财政运行中的困难等方面开展监督,加强预算、国有资产、债务监督之间的有机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确保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202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法治建设,努力用法治力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多项工作具有创新性,走在全国前列。
一方面,推进高质量立法,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云南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民族立法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共制定了10件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37件自治条例,196件单行条例,7件变通规定,民族工作法规数量居全国第一,占了全国总数的近四分之一。
2024年我们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一是持续创新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出台《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项评估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单行条例立项评估机制,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把住、把好单行条例立法质量的“入口关”。出台《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工作机制,用制度保证在民族工作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中,都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切实推动我省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向主线发力。与云南民族大学共建全国首个民族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打造高水平智库,为民族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修订《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报批程序规定》,加强对自治州、自治县立法的审批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坚持立良法促善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回信精神,传承弘扬誓词碑光荣传统,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宁洱县制定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指导帮助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全国首件乡风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推进民族地区移风易俗,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修订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提升宗教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修订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传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修订、废止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单行条例,守好绿水青山,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制定、修订旅游、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方面的单行条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修订、废止城市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工作法规评估。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标准,按照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37件自治条例和174件单行条例进行评估,为慎重稳进调整完善民族工作法规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实施有效监督,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首次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经过扎实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提出有关于兴边富民、农村公路建设、人居环境、学校教育、文旅促“三交”等8个问题,努力“问”出堵点痛点,“答”出对策路径,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确保把询问成果转化为改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效。
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情况专题调研。在2023年开展云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调研的基础上,2024年又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加强创建工作、提升创建实效、强化示范引领等建议,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督促着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
新时代新征程对我省民族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接下来,我们将锚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持续强化监督,打造民族法治建设的“云南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