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礼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陕西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2号)、《咸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咸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文明礼葬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厚养礼葬、文明生态”目标,全域化推进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第三条
文明礼葬工作,以深化殡葬改革为主线,坚持“三为主”“三不准”“三严禁”原则。“三为主”即提倡引导为主、宣传推广为主、优质服务为主;“三不准”即不准一刀切、不准强制、不准搞突击式运动;“三严禁”即严禁散埋乱葬、严禁大操大办、严禁修建超标准(超大、豪华、家族)墓。
第二章 红白理事会
第四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是办理村(居)群众治丧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1人,理事3至5人,成员若干。会长和理事由村(居)党组织征求各村(居)民意见后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本村(居)思想好、威望高、能力强、热情足的村(居)“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第五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负责向村(居)民宣传移风易俗、文明礼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居)红白理事会及成员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第六条
村(居)红白理事会指导协助事主举办文明节俭的治丧活动。积极推行佩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播放哀乐等文明礼仪,通过压缩治丧时间,简化合并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等形式,有效遏制出大丧、办长丧行为。
第七条
县、镇(街)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红白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村(居)红白理事会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红白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明确治丧流程、规范治丧程序,出台约束性措施,加强治丧管理。
第八条
市县宣传、文明办、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协调和信息沟通,挖掘总结村(居)红白理事会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泾阳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尚小勤
监审:聂千博 毛 正
签发:陈 鹏
来源:咸阳市民政局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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