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明祭祀
第十九条
倡导文明、节俭、环保、绿色祭祀,提倡采取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会、撰写追忆文章等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思,不相互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摒弃陈规陋习。
第二十条
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祭祀活动,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和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集中埋葬点祭祀,提倡不烧纸焚香、不燃放鞭炮,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群众祭祀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五章 惠民殡葬
第二十三条
惠民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殡葬救助政策的对象、标准、程序: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已去世的以下六类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流浪乞讨人员;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家属自愿选择对逝者遗体进行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按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逝者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救助费用。
泾阳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尚小勤
监审:聂千博 毛 正
签发:陈 鹏
来源:咸阳市民政局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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